询问律师:没有现金贷款的收据,如何确定债权?

债权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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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和范是朋友有一天,范和他的女朋友唐骗李说,他们是夫妻,希望借李10万元的外国房地产作为担保。李把范和唐带到公司,交给他们十万现金。公司的员工看到三个人一起来到公司。双方都没有收到钱的收据。关于上述贷款,李某与唐某签订了《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并与房屋登记部门共同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合同规定唐某每月应向李某支付利息。一年后,因为唐没有支付任何利息,李要求唐支付一年的贷款利息。但唐某辩称,李某并没有实际贷款。应男友范某的要求,她与李某签订了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并配合办理抵押手续。目前还没有找到范某,无法联系到他没有收据和银行转账记录,李某借出的10万元贷款是否可以认定为债权?

债权凭证

律师办案思路

沈岱青律师:在我看来,我宁愿做本案被告的代理人,也不愿做原告的代理人。因为本案对于原告来说,证据确实是缺失的,取决于原告的代理人如何通过处理思路

唐阳峰律师:今天,我是原告的律师。从法人的角度来看,原告的证据确实是不足的,但我认为这个案子不是不可能的,还是有机会的首先,从《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可以确认,双方之间的贷款协议成立,即无论贷款是否交付,双方之间的贷款协议成立。关于这一点,我想问被告律师,你是否同意贷款协议已经成立?

律师:刚才唐律师说双方都愿意借钱。我个人认为这只是一个正式的机构。为什么是正式的?因为双方签订了《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合同的条款确实有贷款的内容,所以从文字表达的角度来看,我认为在形式上有这样的含义然而,正是由于这种意图,债权才能得以确立,这也引起了观众朋友的注意。

Q

的主持人成功了:虽然他签了《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并做了房地产抵押,但实际上向借款人支付了10万元吗?没有收据或借条,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谁在说谎。如何还原真相?

沈岱青律师:是的事实上,法官在民间借贷的普通审判中会注意两点:第一,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协议是否已经形成;第二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是贷款金额是否已经实际支付付款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进行,有些是现金,有些是银行转账。如果是银行转账,必须有银行转账的痕迹,这可以作为交货的证据。但往往很多贷款,如小额贷款,如果以现金交付,原告必须证明他已经支付了贷款,并会有一定的障碍。

律师王晓珍:是的,作为被告唐某的代理人,我现在坚持说我没有收到10万元,我不知道10万元去了哪里,范某去了哪里。甚至我也不确定原告李某是否支付了10万元。

唐阳峰律师: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释首先,从《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的性质来认定,因为李和范先生是朋友,出于对朋友的信任或者出于感情,贷款合同或者书面证据都不是很规范,这种情况也经常发生在我们的日常借款中从本案中可以看出,李某是在先向被告交付10万元贷款后,与唐某签订了本《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因此本合同实际上起到了双方债权债务已经成立的债权凭证的作用,即一般意义上的收、收双重功能。其次,从李某的经济能力和交易习惯来看,10万元贷款确实已经发放。本案中,李以10万元现金开办了一家公司,这其实是很平常的事,公司员工也有在借款期间看到三人一起来公司的辅助证言。最后,她配合唐某办理了《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在办理完抵押手续后,并没有向原告李某索要10万元。想想看,整整一年,房子抵押了一年,但唐没有要那10万元,所以那10万元一定是已经交给他们了。因此,可以认定她已收到10万元,李的债权可以成立。

律师王晓珍:首先,作为被告的律师,我认为原告的律师简直是混淆概念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只是一个正式的合同。这不是收据或收据。因此,我不同意原告律师刚才所说的具有收据和收据的双重功能。另外,为了反驳原告的律师,我有两个意见首先,从支付方式的角度来看,在当今社会,电子支付已经向各个方向延伸。女士们先生们,你们认为,持有10万元现金也不方便。为什么双方都应该使用现金而不是转账?这是值得怀疑的,所以当贷款金额比较大,没有转账痕迹或者支付宝、微信等证据的时候,我们认为他的转账方式是不合理的。其次,我认为本案中的资金交付过程的证据也是不充分的。无论李的生意有多大,公司的保险柜里有多少钱,员工们当时是否看到他们三个在一起,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李确实向我的委托人交付了10万元现金,即原告不能证明他向被告交付了10万元现金。在本案中,被告声称没有收到这笔钱,所以从证据的角度来看,这是完全有道理的。

Q

《199》的主持人成功了:公司的员工确实看到了钱,而且实际上是用现金支付的。公司的员工可以作为证明行为的证人吗?

沈岱青律师:如果员工是证人,这绝对没问题。然而,问题是他的证人证词的有效性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承认。员工证人证词的有效性可能相对较低,可能不会影响最终判决。主人,你一直在问我们问题。我现在有一个问题要问你。如果你有一栋房子,你想抵押你朋友的贷款,然后在住房抵押贷款中登记,如果你或你的朋友没有得到贷款,你会怎么做?

的主人成功了:那我应该首先取消房子的抵押

沈岱青律师:对你们一起去交易中心处理这栋房子的抵押贷款。办理抵押贷款的目的是为了拿到钱。如果你拿不到钱,根据正常人更正确的反应,你可能要向贷款人索赔,你为什么不给我贷款?在本案中,原告律师在分析案件时,也抓住了这一点。抵押登记的当事人在一年的时间里没有要求贷款人偿还贷款。事实上,从一个正常人的角度来看,这是非常不合理的。原告代理人刚才已经强调了这一点,程先生刚才也有类似的反应。

的主持人成功了:毕竟,我是一个主持法律节目的人。我从律师那里学到了很多,并且有很强的法律意识。但是,如果案件中的唐某真是一个“傻姑娘”,和范某谈朋友,把房子抵押给他人,她还会继续傻下去,不付10万元,不取消抵押,拖了一年吗?

沈岱青律师:我认为“傻丫头”绝对不会看起来这么“傻”。她一定是和范达成了某种协议要抵押她的房子。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会深入讨论这个问题。在这里,我想解释一下抵押贷款的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贷款成立,唐必须偿还贷款。同时,房屋抵押也是一种担保。如果贷款无法偿还,房子可能有被拍卖的风险来偿还贷款。如果法院最终查明范接受了贷款,贷款合同将生效。唐的按揭贷款实际上是一种担保。对于唐,她必须承担保证责任。如果范没有偿付能力,那就意味着唐的房子可能会被拍卖以偿还贷款。所以不管怎么样,唐的真正风险还是存在的。

王晓珍律师:这个问题我有两种解释一方面,在本案中,公司的员工确实看到三个人一起去公司处理某件事。请注意,他们只看到了三个人,没有看到三个人交出钱的具体过程。因此,雇员的证词在证据有效性方面存在很大问题,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第二,公司的员工实际上是李某的员工。每个人都应该关注原告的员工。在本案中,他与原告有利益关系。在证人在一方当事人中有利益的情况下,他的证词对他自己有利的参考价值应该打折扣。

唐阳峰律师:如果员工看到现金已经实际交付,这个案子的难度会相对低一些。在这种情况下,当员工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看到他们,然后借钱,然后组合他们的贷款抵押合同时,我们想从一个全面的角度来看情况。所以最终,高概率可以证明10万元已经交付。

Q

199的主持人成功了:虽然范某现在下落不明,为什么不把他包括在内呢?法院不能宣布仪式吗?

沈岱青律师:有两个考虑:第一,如果诉讼文书不能送达被告,事实上,案件的审理时间可能会延长。从缩短审判时间的角度来看,原告可以选择在起诉中使用可以作为被告的人。第二,在本案中,我认为原告没有将范作为被告,主要是因为他没有事实根据向范借款10万元。如果没有根据和联系方式,原告可以采取更经济的方式直接向唐主张权利。在以往的讨论中,对范在此案中的作用或他的作用缺乏分析。唐律师,如果范有证据证明他已经签署了一些书面文件,确认他收到了10万元,你会怎么做?

唐阳峰律师:如果能证明范确实有贷款,我肯定会以范为共同被告

沈岱青律师:范、唐在关系上撒了谎。他们关系的真相和案件的最终处理有什么关系?

唐阳峰律师:他们是否为夫妻并不影响唐为实际债务人的结果。让我们想象一下,有一天当一个朋友和他的妻子来借钱时,我们不可能直接检查他们的结婚证。我们必须理所当然地认为他们是借钱的夫妻。此时,即使他们撒谎,过错也在借款人。而且,我们还应该注意到,唐当时签订了贷款抵押合同,所以唐无论如何也逃不出债务的地位。

沈岱青律师:假设范参与诉讼,他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王晓珍:作为被告的律师,我们先讨论一下范某能否参与本案的诉讼。我想说的是,在这个案件中有一种新的方式来代表被告。因为在本案中,第一被告唐某本人并不承认接受贷款,而是承认签订了《房屋抵押贷款合同》。从法律上讲,这份房屋抵押贷款合同实际上是一份抵押合同,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法律上的担保责任。债权是否成立是主合同生效的一个条件。根据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只有主合同成立,次合同才能成立。换句话说,抵押担保合同实际上是一个奴隶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主合同的成立也不能得到确认。我应该理所当然地认为,债务并没有实际履行,担保合同作为一个合同肯定是无效的。从这个角度来看,被告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甚至担保责任

唐阳峰律师:我认为本案中主合同和从合同没有什么区别我们可以回到案子上来。合同规定,唐每月必须向李支付利息。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如果我们只从合同中担保这种利息,我们作为担保人怎么能每个月都向李支付利息呢?因此,本合同实际上不是王律师刚才提到的保证奴隶合同,而是一份主借款合同。偿还利息是借款人的义务,而不是担保人的义务。只有当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时,担保人才能承担担保责任

Q

主持人成功:如果范和唐是夫妻,对本案有什么影响?不是夫妻,唐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吗?

沈岱青律师:如范、唐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10万元。现在唐某否认双方是夫妻。也就是说,她不是贷款的共同债务人,必须维护她与债务的关系。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担保人应对其担保范围承担连带责任。这里有一个区别。担保人不是债务的直接债务人。

律师总结

律师王晓珍:被告对本案的理解主要是在证据问题上。在私营部门从事行为可能不那么严格,但一旦我们站到诉讼的角度,我们将要求证据到位。在本案中,被告说他没有收到钱,这是一个消极的事实。负面事实不需要证据相反,原告声称支付了10万元,这是一个积极的事实。积极的事实需要被证明。只要被告说我没有收到钱,举证责任就在原告身上。这是案件的症结所在

唐阳峰律师:我同意原告的举证责任较重。但是,原告有公司员工的证词,该房地产被抵押,公司有10万元现金的可能性较大,这些都是原告引用的证据。此外,我想强调,我们应该区分商业贷款和个人贷款。在商业贷款中,借款人具有相对较高的法律意识,这需要较高水平的证据。至于自然人之间的日常贷款合同,法院对举证责任的要求不应与商业贷款相提并论,因为它不能强调人人都可能了解法律。自然人之间的日常借贷实际上需要根据双方的关系和贷款人的经济能力进行综合考虑。即使没有现金交付的视频和收据,我们仍然可以做出全面的判断。首先,100,000名国家元首从公司方面支付。我们需要看看10万元到哪里去了。其次,如果对方得到10万元现金,它肯定会显示出使用的迹象。

沈岱青律师:事实上,我真的为李某感到难过。他已经做了像房地产抵押登记这样困难的事情。他只是忘记了开始时最容易做的一件事,那就是让范某或范某与唐某共同签署一份借据,确认金额,并注明资金来源是现金。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他声称现金交割没有问题。同时,唐与范共同签署了确认借据,这也为确认债务人的债务提供了法律依据。抵押登记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但签署借据就足够了。李某只是忘记了这么简单的一件事,所以我真的为他感到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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