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契税税率为3-5%。契税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交易价格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和房屋买卖;土地使用权赠与和房屋赠与应当参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和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经征收机关批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的交换是交换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价格之间的差额。前款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土地使用权价格与交换房屋价格之间的差额明显不合理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应当参照市场价格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