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年1月1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发布《农民工工资保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征求公众意见意见稿是规定用人单位无故克扣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数额。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其他责任人将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意见稿》意在规定,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代替。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一次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同时,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应当向农民工提供自己的工资清单
《意见稿》拟规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依法承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无力清偿债务的,投资者应当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用人单位依法合并或者分立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在合并或者分立实施前依法清偿农民工工资;但是,在与农民工达成共识后,合并或分立后继承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可以承担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
《意见稿》拟规定开户银行负责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如发现资金未按约定拨付,应及时通知施工总承包商,并向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报告。承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造成拖欠工资的,承包人应在未支付工程款的限度内提前支付拖欠工资。
《意见稿》拟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把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其他责任人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联合惩戒对象名单:(1)无故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数额;(二)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此外,相关部门应限制将雇主、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政府财政支持、政府采购、招标、生产许可证、资格审查、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优先评估、高端生活费用等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限制使用飞机、子弹头列车、软卧列车和船舶等二等及以上舱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