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以在开元市某开发公司开发的开元市某项目为由,骗取受害人梁、毛各5万元,共计10万元,骗取他人财物。后来,为了获得梁和毛的信任,公司从单位取出公司的工程图纸副本,并提交给梁找到的林,作为项目预算,并...
案情摘要
被告人杨某谎称其所在单位的xxx开发公司在开元市开发的一个项目,诈骗被害人梁、毛各5万元,共计10万元
后,为了取得梁、毛的信任,公司从单位取出公司的工程图纸,复印给梁发现的林进行工程预算,并以工程需要支付挂靠费为由,骗取林的施工队挂靠费3万元。
两次诈骗总额达13万元,远远超过当年云南省办理诈骗案件的“巨量”标准。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也将被判处罚金。
案例非常重要。辩护人接受被告人杨家属的委托,依法与被告人见面,认真分析案情,积极介入,成功取保候审。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取得了被告人家属期望的较好效果。
199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适用缓刑不危害社会,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和犯罪分子的悔改表现,宣告缓刑。”结合本案,被告牟阳没有什么主观恶意。犯罪后,他主动自首,并如实供认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他自首了。他是初犯,也是偶尔犯。他以良好的态度认罪,积极主动地追回所有赃款,并获得了受害者的理解。在
审判中,被告人杨因自白、悔改表现良好等多种情形,应当减轻处罚。他的判决符合缓刑适用的有关规定。
并从公安机关的“释放证明”和“取保候审决定”中,可以看出没有必要拘留被告人牟阳。对被告人牟阳适用缓刑不再危害社会,符合我国刑法关于适用缓刑的规定。
判决
被告人杨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