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是指为了逃避法律或其他原因,以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以他人名义出资,并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被记录为他人实际出资者的股东。相应地,知名股东(或名义股东)是指工商登记资料中记载的无实际出资的股东那么,匿名股东的投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网上咨询:匿名股东代表公司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陕西泽杰律师事务所包杨律师答:
在的实践中,公司的实际投资者不愿意出资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判断其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主要依据匿名出资行为是否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如果某些行业限制境外资本进入,境外人员通过借用境内人员名义曲线进入该行业,这种行为是为了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视为无效。此时,隐名股东只能就实际出资部分向主要股东主张债权。如果匿名投资没有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它可以被认为是有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投资者与名义投资者订立合同,规定实际投资者应当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名义投资者应为名义股东。实际投资者与名义股东对合同效力有争议的,在没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人民法院支持前款规定的实际投资者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投资权益归属纠纷,实际投资者以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人民法院不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和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定实际投资者的权利。
实际投资者未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要求公司变更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在股东名册上登记、在公司章程上登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包杨分析: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涉及实际出资额、股权转让合同、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等。确认股东资格,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在具体案件事实证据的审查和认定中,应当根据当事人实施具体民事行为的真实意图来选择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
对于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一般可分为两种情况首先,如果实体股东和名义股东之间签署的协议是为了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实体股东不能投资公司,而名义股东被允许作为投资者组建公司以规避强制性规定,这样的协议肯定会被视为无效,实体股东将无法享有股东的权利,公司也将面临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如换股、减资、退股等。
其次,如果隐名股东不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大股东出于某种原因只让名义股东出资,但公司绝大多数股东都知道这种情况,他们应被视为大股东拥有股权,但他们应在股东名册上办理变更登记。
隐名股东(大股东)欲成名或确认其资格,必须先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在确认过程中隐名股东必须具有相应的意向,通过受让方共同设立公司或收购公司股权。如果匿名关系的双方只是基金交易所,而基金提供者并不打算成立公司或实际收购股权,那么双方关系的实质应该是贷款关系,基金提供者不能获得公司的股东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