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或无效的过错方无权要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婚姻家庭草案第三次审理

无效婚姻或被撤销婚姻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

民法

1999年10月21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在北京举行。这次会议对《民法》的婚姻和家庭法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查。

《北京青年报》的记者指出,如果第三次审查明确,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无辜的一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三名审查人员还删除了“替代探视权”的相关规定草案还没有修改法定结婚年龄。

给予无辜一方索赔

的权利 199年第2号草案规定了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一些常委、专家学者和公众人士建议,如果婚姻无效或被废除,无辜的一方也应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以保护无辜一方的权益。

草案3审查新规定,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无辜一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北京日报》记者了解到,草案三的审议增加了一条新规定,要求家庭要树立良好的家庭作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同时,增加了夫妻应该相爱的规定。

此外,草案还没有修改法定结婚年龄。现行婚姻法规定,男性结婚年龄不得低于22岁,女性不得低于20岁。《民法典》的婚姻和家庭法典草案保持了目前的法定结婚年龄。在审查期间,一些人建议应适当降低法定结婚年龄,但其他人认为应维持现行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目前的法定结婚年龄是众所周知的,并得到公众的承认。如果修正案是对婚姻制度的重大调整,则应在充分调查和科学分析评估后做出决定。

"替代探视权"删除

草案三审查并删除了以前有争议的“交替访问权”

草案2审查清楚,父母离婚后,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孙子女、外孙子女中尽抚养义务,或者在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死亡时,可以参照适用离婚父母探望子女的有关规定,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

的一些意见认为没有必要对隔代访问设置这样的限制。还有人认为,替代探视权的范围太大,很容易导致冲突,影响未成年人和直接抚养子女的人的正常生活。其他一些意见认为,法律不应给予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单独的探视权,并建议删除这一规定。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鉴于目前在这个问题上没有达成共识,可以考虑暂时不在《民法典》中作出规定。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可以代代相传。如果不能与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达成一致意见,可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通过诉讼解决。”“

还值得一提的是,草案二规定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保护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有人建议,为了更好地维护被收养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在收养工作中贯彻中国加入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的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明确规定对被收养人最有利的原则。草案三审查并通过了这一意见。

/本报记者孟统筹/徐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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