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转账凭证,没有借条,起诉法院会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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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法律知识要点,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就没有必要写借条,尤其是亲戚、朋友、同事等熟人之间,他们大多没有书面的借贷凭证,只有贷款人向借款人支付的转账凭证。然而,在实践中,也有许多借款人没有信用,事后也不偿还贷款。在这种情况下,贷款人很担心,因为如果借款人声称偿还这笔钱,只有转账凭证可以使用。贷款人能否仅凭转账凭证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贷款?下面笔者将谈谈这方面的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富仅以金融机构的转让证明为由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辩称,转让是为了偿还双方以前的贷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该提供证据来证明他的主张。在被告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富仍应就贷款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从法律规定的内容来看,如果贷款人只有转让证书,贷款人可以先根据私人贷款起诉法院要求还款,关键是看借款人接下来如何抗辩。因为转让可以存在于各种法律关系中,如买卖、租赁、投资等。,可能会发生转移。

借款人的认可属于贷款,或者借款人声称是其他法律关系生成的转账凭证,但不能有效证明的,贷款关系成立,贷款人的还款主张将得到法院的支持。

如果借款人不批准该笔贷款,并声称该笔贷款是由其他法律关系生成的转账凭证,并能提供有效证据,则双方的贷款关系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在

实践中,有许多贷款关系没有书面借据。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双方之间没有其他经济纠纷,普通法院就可以支持借贷主张。但是,也有很多人认为,原本由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转移行为可以作为一种贷款关系来返还转移的款项,这是法院无法支持的。

没有欠条可以起诉吗


为了更好地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作者分享了两个相关的实际案例,并相应地整理和汇编了案例的内容。案例中的观点仅用于学习和交流!

实务案例(一)

原告富提起诉讼,称:被告孙茂林与富的父亲是好朋友,富平也通过叔叔给被告打电话2014年8月8日,被告孙茂林以偿还信用卡为由向富借款100万元,富以中国农业银行汇款方式支付被告款项。由于被告远在新疆,而陈某在平阳很富裕,所以没有开出借据。陈某·里奇再三催促失败后

为此,富提起诉讼,要求责令被告孙茂林偿还富贷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诉讼之日起至还款日止,年利率为6%)被告孙茂林未向法院答辩或提供证据。经审理,

199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富主张被告孙茂林以转账凭证向被告借款,并对借款的原因和过程作出了合理解释。但是,被告人孙茂林对富的转让行为所主张的借用事实没有进行有效、合理的抗辩,被视为放弃抗辩。此外,府提供的录音等证据也可以支持府的借用。因此,富主张的被告孙茂林向其借款100万元的事实应予确认。

现富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逾期还款的,应当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时间从起诉傅之日算起。付要求被告按年息6%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这在法律上是合理的,并得到法院的支持。

据此,本院判决被告孙茂林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富贷款100万元及利息(以100万元为计息基数,自2017年8月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息6%计算))

(二)

原告张诉称,2013年4月,原与被告等人讨论设立建材工业公司,经会议决定,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万元。其余股东包括被告均向张借款作为注册资本。2013年6月18日,张将367.5万元从其账户转入被告黄谋庆的账户。同一天,被告黄谋庆将贷款转入建材工业公司临时存款账户作为投资基金进行投资并成为股东,同时行使股东权利。然而,他从未归还贷款给张。

因此,张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黄谋庆偿还富借款367.5万元,并向张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日止的利息。

被告黄谋庆辩称,张提供的事实和理由不存在。张并非以贷款方式向被告寄钱,而是因为被告与姚某、、谭某共同注册成立了宏达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以建设总资本2300万元的建材五金市场。由于资金不足,黄谋庆等四人决定增资扩股,引进投资者何某。但张、、何某认为在宏达公司继续经营可能存在争议和风险。他们不同意以宏达公司的名义经营,但他们将成立另一家建材公司来经营该项目,由何某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于黄牟清等四人已投入1600多万元用于项目运营,经各方协商一致,其中1470万元为谭某等四人对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剩余100万元转入公司后期投资),张、何某向黄牟清等四人各出资1470万元,各出资367.5万元。黄牟清等四人无需追加投资和登记,宏达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成果和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将全部转让。综上所述,本案涉及的367.5万元不是贷款,而是公司成立时的股权和资产纠纷。张要求依法驳回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富在本案中仅以金融机构转账凭证为由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提交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证明367.5万元汇款为出资,不是贷款,张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因此,法院支持被告的论点,即涉案资金3,675,000元依法不属于贷款。

据此,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张要求黄谋庆偿还贷款367.5万元并支付利息的请求。律师

的评论上述案例1和案例2的结果完全不同。第一种情况,贷款人只有转账凭证,但借款人未能有效抗辩该转账不是贷款,因此贷款关系可以依法确定,贷款人需要偿还贷款。在第2起案件中,原告张仅以转让凭证为由向法院主张借款关系,但被告黄谋庆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转让不是借款而是出资,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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