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 > 2019年5月31日9: 00左右,交警大队闫村中队民警在107省道韩马坡安检口巡逻时,发现一辆无牌货车,没有任何检查和保险标志。更令人惊讶的是车里有一台收割机。警方立即拦检了无照货车,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司机李某持有B2牌照,无照货车强制报废期限为2018年4月20日。卡车已经达到强制报废标准,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警方立即发布强制措施,暂扣车辆,口头传唤犯罪嫌疑人李某到燕村中队进一步处理。
到达中队后,警方告知李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即“符合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车、货车和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拆除同时,根据第一百条的规定,“驾驶拼装机动车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强制报废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李会依法受到处罚
经与犯罪嫌疑人李某询问,李某得知该车是向朋友借的。2018年,交警部门还联系了车主,允许他们自愿报废并享受国家补贴。但是,由于车辆数据不完整,它没有成功报废。为了方便起见,李某借用了这辆车运到收割机上。旅途很近,他带着幸运的心态,没有被交警调查和处理,这导致了这场自残的灾难。当我听说驾驶一辆达到报废标准的汽车要被迫报废,吊销驾驶执照,罚款2000元时,李某懊悔地告诉警方,他现在的主要工作是开货车,挣钱养家。现在他已经吊销了驾驶执照,因为他曾经沉迷于此。我真的很后悔。
交警部门指出,在驾驶他人车辆时,必须检查车辆状态,特别是那些容易被发现的车辆,如无证和未经核实的车辆,以防止李某因驾驶报废车辆和失去谋生手段而被吊销驾驶证两年。(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