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牟某在X区医院住院,并在门诊为农牟某行胆管支架取出术。同一天,农某感到腹痛并逐渐加重,前往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最终诊断为胆道感染根据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县人民医院对农业某某的诊断和治疗为一级医疗事故,与农业某某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2019年11月27日,法院裁定县人民医院应承担赔偿的70%,即251,152.75元
医疗纠纷、胆道支架、感染性休克、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医疗纠纷:依法行医、依法维权
1。引言
胆道支架取出后腹痛、治疗延误、感染性休克死亡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本文通过一个司法案例对此进行了解释。数据来源于“x县人民医院关于医疗损害责任争议的第一审民事判决书x1422第541号”
2。基本病例
农某于2017年11月24日至2018年1月12日在x区医院住院,期间接受了胆总管支架置入术2018年5月21日,农牟某前往X区医院复查。2018年5月22日上午11: 00左右,X区医院在门诊为农某某某进行了胆管支架取出手术。手术后,农某某被允许回家,无需进一步治疗,并履行了告知义务。同一天,农牟某感到腹痛并逐渐加重,于当天21时左右在县人民医院住院。
2年5月24日,018,县人民医院建议将病人转到上级医院治疗,但家属一直没有答复。经家属联系后,x区医院于2018年5月28日派原接收医生到县人民医院进行会诊和治疗,并给予床边内镜鼻胆管引流。2018年6月3日17时30分,因病情逐渐加重,最终抢救无效,农某在县人民医院去世。死亡的诊断是:1。肝胆管结石伴胆管炎;2.胆道感染;3.脓毒性休克败血病
3。判决结果
根据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考虑本案,谢谋谋、谢、谢死亡造成的合理损失为358,789.64元,由县人民医院承担70%2019年11月27日,本院判决x县人民医院赔偿谢某25152.75元。
4。讨论
受影响方认为,在县人民医院住院期间,县人民医院未及时做出诊断,未将病情变化告知家属,且未及时转诊。直到家属不断反映,才邀请X区医院的医务人员进行紧急手术,但错过了最好的治疗机会。综上所述,县人民医院在诊治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对农某的死亡后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给谢某、谢、谢造成重大伤亡和损失。
199医疗方认为,县人民医院是卫生管理部门批准的合法医疗机构,具有开展正常诊疗活动的资格。此外,本案中参与治疗的所有医务人员都有资格从事医疗保健工作,在管理上没有过错。诊疗措施符合医疗实践,没有过错行为,也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病人病情的恶化是疾病发展的结果。在目前的医疗水平和医疗条件下,患者病情的恶化是不可避免的,与县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县人民医院已经告知患者家属尸检的重要性,但患者家属表示“不同意尸检”。医学鉴定意见:县人民医院对农某的诊断和治疗为一级医疗事故,与农某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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