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纠纷、合同纠纷、证券纠纷、票据纠纷、民事和刑事交叉中国的民事和商事审判终于迎来了一个最先进和最有争议的难题的统治者。
2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该纪要立即生效。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九次会议纪要,主要针对民事和商事审判,因此被称为“九人会议纪要”
“九人纪要”共有130个问题,共12个部分,涵盖了公司、合同、担保、金融、破产等民商事审判的大部分领域。站在民商事审判疑难纠纷的前沿,密切关注民法、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等法律在制定和修改过程中的最新发展,密切跟踪金融领域最新监管政策和民商法最新理论研究成果。
《九人纪要》中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或分歧。因此,《九人纪要》的出版也经历了反复试验:从2019年2月到2019年11月,历时八个多月。在此期间,进行了许多特别调查,征求各方意见,以争取最大的共同点。
《九人纪要》的发布,对于统一法官思维、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提高民商事审判的公开性、透明度和可预见性、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沧财年终特别报道,这次聚焦于“九人纪要”,全面解读12类问题,为了进一步理解“九人纪要”的精神,也试图探索:它将如何影响具有巨大分歧的民商事纠纷,甚至是当事人的经济活动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梳理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实践中经常争议的几个问题,旨在妥善审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管理和保护功能,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下文中,我们将简要讨论根据合同不支付保险费的法律后果。
1。过去生活
保险合同作为约定合同一般是在被保险人和保险人达成协议后成立并生效的早在1995年10月1日,当中国第一部《保险法》颁布时,它并没有将保险合同的成立与保险合同的生效区分开来,只是规定保险合同是在投保人要求保险时成立的,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然而,在实践中,由于被保险人未能支付保险费,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经常发生纠纷。保险人已逐渐开始考虑在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合同以支付保险费为前提生效,希望解决因被保险人未支付保险费而产生的纠纷,避免保险人需要承担保险责任的风险。
2-009年修订了《保险法》,正式区分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明确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合同有效的条件或期限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也就是说,如果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合同以支付保险费为有效要件,那么如果被保险人不支付保险费,保险合同就不会生效,从而导致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不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同时,保险人不能要求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这样,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似乎都得到了考虑。
2。保险费的支付、保险合同的效力和保险责任的承担
但是,在实践中,如果保险合同规定“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则可能是被保险人支付部分保险费而不是全部保险费。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将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因为投保人没有支付全部保险费,并认为保险合同无效。然而,投保人认为他已经支付了保险费,保险合同已经生效,应该得到赔偿。
为了理清这种情况下保险合同的效力和保险责任的承担,《九人纪要》第96条和《九人纪要》第97条规定如下:
96。当事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约定,以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投保人已缴纳部分保险费的,视为合同生效。保险事故发生后,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保险人按照已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财产保险合同未约定申请人缴纳的保险费为合同有效条件,申请人未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保险人以保险目的无法实现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终止之前,由于此时仍有有效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不应仅以投保人拖欠保险费为由要求免除保险责任,而应允许保险人从应付给被保险人的保险费中扣除投保人所欠的保险费。
97。双方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应支付保险费作为合同的有效条件,但不清楚该有效条件是否为全额支付保险费。已缴纳部分保险费的被保险人主张保险合同已经生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保险合同的效力
根据上述“九人总结”的规定,我们对有关保险费的支付进行了梳理,保险合同的成立和效力规则如下:
1保险合同没有规定保险费的支付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保险合同应立即生效根据《保险法》第13条的规定,当投保人要求保险并且保险人同意承保时,保险合同成立。对合同效力没有限制或者约定的,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立即生效。
2。保险合同规定,支付保险费是合同生效的一个条件:
明确规定,支付全部/部分保险费是合同生效的一个条件,保险合同是否生效应根据协议和实际履行情况确定。
只规定了保险费的支付作为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但没有规定保险费的支付比例。如果投保人已经支付了部分保险费,保险合同将生效。申请人未缴纳保险费而主张保险合同有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需要明确的是,这里的保险费支付不应区分付款人是否必须是被保险人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其他人已经代为缴纳保险费,被保险人相应的支付义务已经履行的主张。因此,即使支付保险费的主体不是被保险人,只要保险费已经支付或部分支付,保险合同就成立并生效。
虽然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当保险合同生效时,被保险人未足额缴纳保险费,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是不公平的。但是,由于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保险合同。如果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任何争议,应按照通常的理解进行解释。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因此,我们认为《九人纪要》在本案中确认了保险合同的有效性,这是综合考虑双方地位和合同权利义务平衡的结果。
保险责任承诺书
“九人纪要”没有进一步规定双方是否同意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为有效要求,有效要求是否为未明确约定全额支付保险费的保险责任承诺书。从《九人纪要》中可以看出,最高法更倾向于认为财产保险合同中的当事人约定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被保险人已缴纳部分保险费,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保险人按照已缴纳保险费与应缴纳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的主张。这一观点基于公平原则,并考虑到双方的利益。但是,我们认为,这只是从民法的角度看的所谓公平结果,而没有法律法规层面的依据。根据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具有约束力、是否享有权利、是否负有义务的推理逻辑,既然合同规定的生效条件已经满足,保险合同已经生效,并且不存在合同部分生效的中间地带,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不应当部分承担保险责任。上述论点排除了保险人有权根据投保人支付的部分保险费的比例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情况。从平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角度来看,被保险人未支付的保险费可以作为一种调整机制从保险费中扣除。此外,无论《九人纪要》中表达的观点是对还是错,《九人纪要》删除了部分裁判责任规则,这表明该问题需要进一步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检验。
为保险合同未规定有效条件,如被保险人未缴纳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我们认为,运用合同是否有效以及是否有权利和义务的逻辑,保险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会立即生效。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人应根据保险合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答案显而易见。当然,对于保险人来说,可以要求被保险人偿还保险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无论保险合同是否规定了有效条件,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我们认为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应取决于保险合同的有效状态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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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要求保险,保险人同意承保的,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应载明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以其他书面形式约定合同内容。依照第
号法律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申请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合同有效的条件或者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