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担保是秦汉时期债务担保的主要形式。它的特点是什么

人身担保和劳动担保的共同点是用债务人的身体担保,这限制了债务人的人身自由秦汉时期也有以债务人财产为担保的“财产担保”,即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履约担保,以保证债权人的权益。从现存秦汉史料来看,可分为以下两类:

让与担保

工资,作为未来收入,可按月领取当官员无力偿还债务时,工资成了他们的一种担保方式。在政府债券中,即政府是债权人,政府将直接从债务人的工资中扣除。在秦朝,如果官员守财奴因为贫穷而无法偿还债务,政府会直接扣除他的工资和口粮作为补偿。这种做法在汉代仍然存在。对于私人债务纠纷,当债务人的官员无力偿还债务时,他必须写一份偿债担保,承诺用月薪作为担保,并加盖私人印章加以证明。这份文件的基本格式是“我愿意在某个月支付报酬,并把它打印成一封信。”其中,“愿意承担”本身就是一个带有担保概念的词。

让与担保

还本付息担保大致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写给政府的,表明担保文件是直接写给“官员”的,后者应该是负责工资支付的官员。虽然有些人没有具体说明文件的交付对象,但文件末尾的“敢说”是古代下属在谈到上述事项时的特殊用词,表明文件是上级下属写的。还有一种是写给第三人以外的官员的债务人给某个官员写一份文件,该官员将债务人7月份的工资转给债权人。这里的“官员”可能是债务人的朋友或一起工作的同伴。在文件的末尾,没有必要写“敢说”这样的敬语此外,每一份偿债担保文件都写有“盖章为信”,这里的“盖章”应该是债务人的私人印章,进一步强化了个人担保中的信用问题偿还债务的过程通常由政府和债权人自己处理。也就是说,债权人可以在到期时从政府获得债务人用作担保的工资。以未来工资为保障,存在太多的不确定性,而且必须限于有工资的官员,范围太小。这种担保方式很快被后世淘汰。然而,在当时,使用这种经济手段来解决经济纠纷和解放债务人的个人自由无疑是一种进步。除了工资作为保证之外,秦汉时期还把使用东西作为保证。双方同意在8月10日偿还6桶麦石。八月之后,他们仍然没有得到回报,九桶小麦将被添加。这实际上是一种保证方法。此外,秦《金帛录》中记载的“质钱”也具有担保性质“质钱”一词在秦汉传世的文献中没有记载,只出现在秦汉简牍中。我们知道“质押”在秦汉债务关系中具有“质押”的含义。它分为物质安全和人质安全,即把物质或人转移到另一方以获得安全,这是秦汉法律中的一种安全方法那么,应该如何理解“质押资金”

让与担保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秦法对民间借贷的规定。如果人们借官具,他们必须按时偿还。如果还款没有完成,主管政府官员必须代表他们还款。没有提到人们在借用公共工具时向政府“抵押”钱。此外,如果老百姓已经在政府中“抵押”了钱,政府为什么不用这笔“抵押”钱来抵偿债务,而是让主管官员代他们偿还因此,笔者认为很难确立“质押资金”是用于抵押的资金的观点。其次,《秦律》规定“人善其质”。这里的“质量”一词通常指人质,并不否定“物质”“质量”本身就是物质货币的交换可以推断,在秦汉时期,老百姓可以向政府借公共工具,也可以向政府借钱。与借贷公共物品的规定不同,借钱要求人们以一定的物品作为担保进行质押,这叫做“质押借款”,质押本身就是一种以物作担保的行为。当然,上述分析不能直接证明秦汉时期存在质押担保,更不用说“质物”与质押担保相关的解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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