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非法低价转让罪的司法解释

对低价非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司法解释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私下协商、弄虚作假的,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低价非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视为“情节严重”。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30亩以上,出让价格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格标准60%的;

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损失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第

条第7款规定,在执行第6条规定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给国家和集体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第

条非法低价出让60亩以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格标准的40%;

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损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刑法》第410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给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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