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江门市获悉,《江门市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日前生效,自本月6日起实施3年。
据了解,如果现有的本地企业首次被认定为总部企业,将根据其上一年度主营业务的收入规模奖励10万至30万元。新设或迁入江门市的企业被认定为总部企业的,结算奖的奖金数额按企业被认定为总部企业后第一个营业年度企业对市财政贡献的50%计算。经营贡献奖分为增量奖和双倍奖,其中,企业在本市结算的主营业务收入比上年增长3000万元以上的,增量奖按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给予,奖励金额不得超过企业对本市财政贡献增长的50%;在政策执行期内,企业首次实现主营业务收入比上年增长1倍以上(含1倍)且不到2倍的,按当年增量奖励的40%给予奖励。首次实现2倍以上增长(含2倍),按企业当年获得增量奖励的60%给予奖励企业被认定为总部企业,并被评为广东省百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和世界500强企业后,将分别向龙头企业奖一次性奖励50-200万元。
此外,江门将在办公空间补贴方面向总部企业提供租赁补贴和购买补贴。其中,如果总部企业租赁办公空间自用,将根据实际租赁面积(不含配套设施)和租赁总额,一次性给予24个月的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总部企业购买办公用房,在取得房地产交易记录并投入使用后,按实际购买的办公用房(不含配套设施)给予每平方米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300元《办法》规定,补贴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出租(转让)或出售,不得改变用途。(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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