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年12月10日,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发布案件简介,称被告人王某于2019年4月11日21时左右、4月29日21时左右、5月27日23时左右,认为受害人将车停在海珠区某街道的一所房屋门口,占用了其停车位,并用刀将受害人的车胎割了三次。王被抓获后,检察院以故意破坏财产罪向海珠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发现事实与指控相符,并被随案移送的证据所证实。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时没有异议。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家属向受害人陈某支付了2515元的赔偿金。
199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多次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依法处罚。但是,鉴于他的供词和自愿供词,以及他的家人在事件发生后向受害人支付了全额赔偿,如果情节轻微,被告可能会受到较轻的处罚。综上所述,2019年10月15日,海珠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五个月。法官
说,街道停车位是公共资源,不排斥任何人。即使私人停车位被占用,像割轮胎这样的激进报复也不能被接受。这种破坏他人财产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北京青年报记者郭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