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星S10自燃案继续:法院认为起诉主体不合格,驳回业主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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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适格

三星S10自燃手机车主诉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三星”)案是一个新的发展。

8月21日下午,澎湃新闻从机主霍处获悉,他刚刚收到法院的裁定。因为买方是他购买手机时开具的发票上的公司,法院认为诉讼的主题不合适,并驳回了他的诉讼。

霍表示将增加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为第二被告,其公司为原告,并向法院提起新的诉讼。

澎湃新闻7月1日报道,在新疆乌鲁木齐工作的霍5月26日在京东商城购买了一部“三星银河S10”手机。收到货物的第二天,手机在充电过程中被自燃损坏。之后,霍将手机邮寄给了三星的售后服务部门。

7月2日,霍先生收到京东商城全额退款同一天,他向乌鲁木齐市沙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责令被告惠州三星公司向原告提供完整的(手机)测试报告,并在15天内做出合理解释。要求责令被告就生产有缺陷甚至严重安全隐患的手机、未及时履行售后义务等违法行为向原告公开道歉,并向原告支付1元赔偿。

8月19日,案件在新疆乌鲁木齐市沙巴克区人民法院审理。经过近两个小时的法庭调查,原被告和被告进行了交叉质证,法庭休庭。

澎湃新闻从上述判决中获悉,惠州三星辩称其公司的被告不具备资格,因为惠州三星作为一家制造企业,已经履行了相关法律要求的义务和责任,没有任何瑕疵,原告的诉讼请求内容不能直接向惠州三星提起。此外,惠州三星认为涉案产品不存在任何缺陷,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驳回原告的主张。

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原告提供的增值税发票表明买方不是原告。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原告的起诉主体不具备资格,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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