钾肥大王重组:青海省副省长王黎明任盐湖公司清算组组长

1999年10月8日,《新京报》记者获悉,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泰山实业向青海盐湖实业有限公司(即盐湖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重组申请,并任命青海盐湖实业有限公司清算组为盐湖股份经理。法院


号判决表明,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由青海省副省长、省国资委主任王黎明任组长,副组长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厅长洪涛、省sasac副主任。


清算组成员包括青海省委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赵,省发改委副巡视员胡军,省公安厅副厅长,省公安厅副厅长,省财政厅副厅长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聂,省地方财政监督局副局长, 省信访局局长,中国人民银行西宁市中心支行副行长龚,青海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牛,青海证券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肖,


清算组成员


,其中,北京金都律师事务所、青海庶人律师事务所在盐湖股份重组中担任清算组副组长。


9年10月8日,《新京报》记者致电北京金都律师事务所,对方回应项目正在进行中,根据规定不能透露更多细节。需要更多关于是否回应的信息。然后记者发了一封采访信,但还没有得到回复。记者


致电青海庶人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表示项目相关人员今天正在讨论此事,暂时无法回复。


9年10月8日,盐湖城公司告诉《新京报》说,公司成立了一个特别小组来推进公司的重组,所有的进展都以公告为准。


法院判决要求管理人员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责,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员的一切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法院送达的判决规定了管理人的9项职责,包括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账簿、文件和其他材料;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并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费用和其他必要费用;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业务;管理和处置债务人的财产;在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中代表债务人;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ST盐湖创建于1958年。它是中国最大的钾肥生产基地,被誉为钾肥之王


9年30日,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日作出裁定,受理格尔木泰山实业有限公司要求重组青海盐湖实业有限公司(即盐湖股份,简称*ST盐湖)的申请这项裁决将于今天生效。


据报道,重组程序旨在拯救债务人的企业,保留债务人的法人资格并恢复其可持续的盈利能力。在法院受理案件审查期间,公司将配合法院依法研究论证公司重组的可行性。如果法院裁定公司已经进入重组,公司将配合法院和管理人进行重组,并依法履行债务人的法律义务。公司的最终重组计划将以法院批准的重组计划为准。


宣布,如果公司成功实施重组并完成重组计划,将有利于优化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提高公司的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


9年30日,*ST盐湖在公告中表示,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将在重组期间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在经理的监督下进行财产和业务的自我管理。如果这些申请得到法院的批准,公司将在重组期间采取财产和业务自我管理的模式。如果这些申请未获法院批准,在公司重组期间将采用财产和商务管理。


新京报记者林译博编辑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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