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8日电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近日发布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银行行政处罚信息披露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银行[2019年第14号)显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在办理财务管理和非标准债权投资业务中存在违规行为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金融管理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发〔2010〕1号)第六条、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河南银监局对其处以50万元罚款。
渤海银行2018年度报告摘要显示,渤海银行最大股东为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25.00%;第二大股东是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持有19.99%的股份。《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4条规定,商业银行应按照自我管理贷款管理流程,对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进行投资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资后风险管理。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规定,贷款人应合理计算借款人的流动资金需求,审慎确定给予借款人的流动资金信贷总额和具体贷款金额,不得发放超过借款人实际需求的流动资金贷款。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提取的有效控制。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规定,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和其他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检查和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资格审查任命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
(2)拒绝或阻碍非现场监督或现场检查的;
(3)提供虚假陈述、报告等文件和资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4)未按规定披露信息;
(5)严重违反审慎管理规则;
(6)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