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事故、工程错误和质量问题可能发生在建筑工程的许多方面,当问题出现时,承包商可提出索赔。这个过程叫做工程索赔。索赔必须在期限内提出,否则雇主有权拒绝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索赔都可以完成,并且在核实索赔是否符合要求之前,索赔不能成立。工程索赔有多种类型。工程索赔有哪些类型?< p>

1,承包人的索赔程序(a)承包人索赔1,发出索赔意向通知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商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交索赔意向通知,说明他将对此事件提出索赔。意向通知是承包商针对具体索赔事件向工程师和雇主提出的索赔愿望和要求。如果超过期限,工程师和雇主有权拒绝承包商的索赔。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商有义务同时保存现场施工记录,工程师有权随时检查和审查,以判断索赔事件造成的实际损害。2.提交索赔报告在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后的28天内,或在工程师同意的其他合理时间内,承包商应提交正式的索赔报告。索赔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事故原因、影响其权益的证据材料、索赔依据、索赔金额和工期延长天数的详细计算等。如果索赔事件的影响持续存在,并且索赔金额和工期延长天数不能在28天内计算出来,承包商应定期并连续地在工程师合理要求的时间间隔内(一般为28天)报告索赔证据和索赔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详细报告,提交索赔论证数据和累计索赔金额。(2)工程师审查索赔报告1,工程师审查承包商的索赔申请收到正式的索赔报告后,工程师应仔细研究承包商提交的索赔数据。首先,在没有确认责任的情况下,客观地分析事件的原因,审查合同的有关条款,研究承包商的索赔证据,并检查他当时的记录;其次,通过对事件的分析,工程师将根据合同条款划定明确的责任界限,如有必要,可要求承包商提供进一步的补充信息。特别是,对于承包商和雇主或工程师在一定程度上负有责任的事件的影响,各方的合同责任的比例应留出。最后,对承包商的索赔进行审核,剔除不合理部分,拟定承包商计算的合理索赔金额和工期延长天数。2.确定债权成立的原则工程师确定承包商索赔成立的条件如下:(1)与合同相比,事故已导致承包商承担额外的施工费用或总工期延误;(2)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的原因不属于合同约定的承包商的责任,包括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3)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上述三个条件没有优先性,应同时满足。支付给承包商的赔偿金额只有在工程师确定索赔成立后才能处理。3.索赔报告审查(1)情况调查通过对合同执行情况的跟踪和分析,我们可以了解事件的经过、前因和后果,掌握事件的细节。(2)损害事件的原因分析也就是说,要分析是什么引起索赔以及谁应该承担责任。(3)分析索赔的原因主要依据合同文件来确定索赔事件是否是由于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引起的,以及是否在合同规定的赔偿范围内只有符合合同规定的索赔才是合法有效的。(4)实际损失分析这是索赔事件的影响分析,主要表现为工期的延长和费用的增加。(5)证据数据分析它主要分析证据的有效性、合理性和正确性,这也是索赔有效的前提。如果工程师认为承包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索赔,他可以要求承包商提交进一步的索赔证据。4、确定合理的补偿金额(3)在工程师和承包商协商并核实后,补偿工程师最初应确定的补偿金额通常与承包商索赔报告中要求的金额不一致,即使差异很大。大多数主要原因是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划分不一致。索赔证据不足;索赔计算的依据和方法有很大不同,因此双方应就索赔的解决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承包商仅有权获得提供的证据,以满足工程师认为索赔成立的部分的付款和工期延长。工程师在收到承包商发送的索赔报告和相关资料后,应在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商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如果在28天内未收到回复,且未向承包商提出进一步要求,则承包商提交的索赔应被视为已获批准。对于持续影响时间超过28天的工期延误事件,当工期索赔条件成立时,在每28天审查一次承包商提交的阶段索赔中期报告后,每次都应做出批准工期临时延长的决定。承包商在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索赔报告后,施工期的总天数应被批准延长。应注意的是,最终批准的总延期天数不应少于前几个阶段商定的延期天数之和。(4)发包人审查索赔处理时,当工程师确定的索赔金额超出其权限范围时,必须提交发包人批准发包人应首先根据事故原因、责任范围和合同条款审查承包人的索赔申请和工程师的处理报告,然后根据工程的建设目的、投资控制、竣工和投产日期要求以及承包人施工中的缺陷或违反合同规定等有关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工程师的处理意见。索赔报告经业主批准后,工程师可签发相关证书。(5)无论承包商是否接受最终索赔处理,承包商接受最终索赔处理决定,索赔事件的处理将结束。如果承包商不同意,将导致合同纠纷。处理争端的最好方法是通过谈判达成相互理解和通融的解决方案。如果没有达成谅解,承包商有权将案件提交仲裁或诉讼解决。(6)发包人索赔承包人未能按合同履行其义务或犯错误并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发包人还应按合同向承包人索赔二、工程索赔的种类(一)根据合同索赔依据分类1,在合同中明示索赔指承包人提出的索赔,在工程的合同文件中有书面依据,承包人可以据此提出索赔并获得经济补偿这些在合同文件中有书面规定的合同条款称为明示条款。2.合同中隐含的索赔虽然承包商的索赔在项目的合同条款中没有具体说明,但从合同某些条款的含义可以推断,承包商有权索赔。这种索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有权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默示条款是合同的一个广义概念,它包括合同明示条款中未包括的所有条款,但在签订合同时符合双方的意愿和环境条件。这些隐含条款,无论是源于明示条款中表达的暂定意愿,还是源于合同双方之间的法律合同关系,在双方通过协商达成协议后,已成为合同文件中的有效条款,或由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双方遵守。(2)根据索赔的目的分类1、工期索赔如果施工过程因承包商责任以外的原因而延误,要求批准延期合同工期的索赔称为工期索赔。工期索赔在形式上是一种权利要求,以避免在原合同不能在竣工日期完成时,业主对延误和违约承担责任。一旦批准的合同工期延期,承包商不仅可以免除因延期违约而承担赔偿的严重风险,还可以因提前工期而获得奖励,最终体现在经济效益上。2.成本索赔费用索赔的目的是要求经济赔偿。当施工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时,承包人要求赔偿超出计划成本的额外费用,以弥补不应由他承担的经济损失。(3)根据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1、工程延期索赔发包人未能提供合同要求的施工条件,如未能交付设计图纸、施工现场、道路等。或因发包人指令暂停工程或不可抗力事件等而延误工期。,承包人应提出索赔。2、工程变更索赔由于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指示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或增加额外工程、修改设计、改变工程顺序等。,导致工期延长和成本增加,承包人为此索赔3.强制终止合同的索赔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和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异常终止的,非责任受害方应就其遭受的经济损失向另一方提出索赔。4.项目加速索赔承包人因发包人或工程师指示承包人加快施工进度、缩短工期而发生的额外费用的索赔。5.外部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索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由不利的施工条件或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合理预见的外部障碍引起的特殊风险和索赔,如地下水、地质断层、溶洞、地下障碍物等。6.其他索赔如货币贬值、汇率变化、价格上涨、工资上涨、政策和法律变化等引起的索赔。工程索赔可以根据合同的依据、索赔的目的和整个事件的性质进行分类,即索赔是由于何种紧急情况引起的索赔应在事故发生后28天内提交,然后由工程师根据程序进行审查。如果双方达成共识,索赔就能顺利完成。如果他们不同意,他们可以提起法律诉讼,并在必要时咨询达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