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调查拖欠的根本原因,事实上,原因大多在建设单位
1。拖欠的四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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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双方的承诺和信息不对称
根据《建筑法》第8条,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之一是建设资金已经落实从逻辑上讲,既然可以拿到施工许可证,建设资金就已经落实了。在签订建筑合同时,雇主对资金来源更有把握,而且绝对安全。
但是,只有用人单位知道资金落实情况、后期履约能力、以往诚信历史、当前欠款金额等真实情况,在交易中处于有利地位。然而,承包商无论如何都很难了解真相,而且在交易的初始阶段处于不利地位。
在许多情况下,建筑项目只是在审批程序的情况下仓促开工,而承包商并不知情。资金可能已用于其他费用,而承包商仍然相信甲方的美丽谎言。承包商缺乏必要的信息,使其无法正确选择交易对象,从而为拖欠打下基础。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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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
由于工程金额的拖欠是由于双方意见不同,且工程金额与质量、工期、签证等密切相关。
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修复费用;
逾期交货,承包人应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
质量不合格,发包人拒绝支付;
签证无效,导致承包人索赔无证明;
争议无法解决。委托评估,评估结论将直接决定项目资金的损失。
因此,该项目的拖欠不仅仅是偶然事件。解决质量、工期等争议是解决拖欠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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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有效的手段来清理债务
政府项目资金来自财政拨款,开发商和投资者是分开的,即使有延期拨款,开发商也无能为力;
开发商有权抵押项目和预售房地产,这超出了承包商的控制和控制。
在拥挤的建筑市场上,与雇主平等谈判只是承包商的一厢情愿。
《合同法》规定了承包商的法律优先权,但现实中存在各种限制。
诉讼是最后的手段,时间长,程序复杂。
缺乏有效的债务清理手段,导致新旧债务重复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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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干预不完善
《建筑法》规定,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条件之一是建设资金已经落实,但大量拖欠的事实表明实际落实仍不到位;
各界人士呼吁政府加强项目资金支付保障制度,全面落实结算流程,建立项目资金拨付备案机制,目前正在逐步推出。
行政机关应公开披露不诚信开发商名单,不得办理立项、开工等手续,以彻底落实“一次性不诚信、处处受限”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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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变观念更新管理手段
《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这表明承包商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是为了获取工程资金,实现盈利目的。因此,承包商应牢记盈利目的,借助新技术、信息化等升级项目管理方法,改变“人治”的旧管理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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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定额的建立和定额技能的掌握
目前,工程投标普遍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和合理低价中标的策略。因此,承包商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吸收国外先进经验,逐步建立适合自己的企业定额。如果我们继续实行国家配额制,我们就跟不上时代的步伐,最终会迷失方向。
投标报价,还充分预测设计变更可能导致工程量的增减,采取相应的报价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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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设置了固定价格的可调条件
实现工程量清单必须按固定价格报价固定价格也叫封闭价格,包括单价封闭和全价封闭,两者都在合同价格包含的风险范围内,价格不再调整。
但由于设计变更可能导致工程量增加,为了公平起见,承包人应明确规定固定价格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如材料价格的增加、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或工期超过一定限度等作为可调整的条件。
此外,承包商不得同意转移因设计变更或工程数量增加或减少而增加的价格,否则他不能要求额外的工程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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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规定了项目资金的支付期限和逾期利息,包括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和保修款如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二节通用条款明确规定各类工程资金的支付金额、支付期限、催收期限和计息起始期限;如未使用,应参照本协议
年拖欠1000万项目资金,日利息的3/10000,年利率100万,确实是一笔大数目,可以有效弥补承包商的损失。《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对付息标准、付息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
此外,滞纳金的性质和利息不同,可以另行约定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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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结算:工程竣工后,承包商充分利用“逾期批准”条款
,提交了结算资料,但发包人拖延或根本不答复,以达到拖欠或不支付工程款项的目的。承包商要求法院根据提交的材料对工程付款进行裁决,但雇主还建议,结算文件是承包商单方面制作的,应以评估价格为基础。两党针锋相对。
《建筑合同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认可。这无疑给了承包商一把利剑,可以有效防止一些雇主为了达到拖延工程付款的目的而拖延决算。如果承包商希望充分利用,他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规定答复的期限,逾期答复的法律后果应视为批准。提起诉讼时,法院可以根据提交的价格决定工程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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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
合格和按期竣工是完整获得工程资金的前提根据《建筑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第3条和第10条,如果工程质量合格,发包人应支付工程费用;如果工程质量不合格,违反发包人的承包目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接受和支付工程款。
因此,承包人必须按照施工合同、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否则将意味着劳而无功,遭受重大损失。如果施工延误,竣工逾期,承包商应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因此应安排施工过程以保证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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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工作及时完成
签证是在施工合同履行期间按照合同规定或施工惯例就各项费用的支付、工期的顺延、费用的调整、损失的赔偿等事项达成的协议。双方都表示同意。根据签证的不同,业主可能会被要求增加工程费用和延长工期,因此承包商必须对此予以高度重视。
签证的签发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图纸延期、施工延期、工期延期、价格调整、数量确认、因设计变更、指令变更等引起的数量或质量标准的增加。
签证承运人包括:签证表格、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信函、数据电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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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主张
施工管理的权利,被称为“低中标、频繁签证申请、高索赔”索赔是指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或因失误造成损失时,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向对方提出的索赔要求。索赔成功后,可追加项目资金,因此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商应及时向工程师发出索赔通知。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并要求结算。欠费形成后,我们应在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防止诉权的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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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解除《建筑合同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发包人有三种妨碍施工的情形之一的,经催告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
当发包人多次违背承诺时,双方没有合作的基础,承包人应果断终止合同承包商终止合同源于雇主的严重违约。因此,根据《合同法》第97条、第107条和第113条以及《建筑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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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合理适用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经催告,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对工程进行折价,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工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于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
是法律赋予承包商的另一把剑。其效力也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可以有效保护承包商。然而,其局限性也是令人生畏的:
个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国家机关办公楼、图书馆、博物馆、机场、码头等公共建筑,无疑属于“不宜打折拍卖的项目”;
消费者交付全部或大部分购买商品房的款项后,工程价款的优先顺序不得对买受人不利,但大部分消费者以按揭方式支付购房款。当工程竣工后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时,房价已经全部付清。
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从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拖延决算或者决算期限过长,就会超过行使权利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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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和媒体力量的使用
受到政府干预和领导的重视。结清项目欠款并不罕见。这是一个及时、有效和简单的解决债务的方法。承包商应该尝试使用它。
此外,承包人应及时将不诚实的发包人通知当地政府,由政府进行处罚和揭露。
舆论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无冕之王。欠款在报纸上报道和在屏幕上显示的事实,可以引起广泛的关注,并有效地推动清理欠款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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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各种方式追缴欠款
建设项目耗时长,投资大,提起诉讼耗费时间和精力,结果难以预料。因此,谈判和调解是解决争端的最佳方式,不仅可以及时收回欠款,还可以为进一步合作奠定基础。
承包人不能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以换取及时结清欠款;
能接受客户的业务产品、生产投资、库存材料、有价证券、到期债权及其他债权;
还可以通过债务重组、债务转移、债务贴现等方式收回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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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法律顾问
项目资金往往与合同漏洞、质量纠纷、签证索赔、违约责任密切相关,聘请专业律师是明智之举。好处如下:
专业律师可以审查合同条款和评估合同风险;
可以为企业决策提供建议,并对员工进行法治培训。
能够动态监控合同履行情况,及时解决争议;
可以引导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和终止合同权;
能及时收集证据,为调解程序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