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关法专业律师张燕峰指出了走私废物罪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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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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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018月初,被告人傅某明知他人委托给他的进口货物为废旧塑料,为谋取非法利益,与被告人陆某进行了联系,并告知上述情况。此后,被告陆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联系朱某(另案处理)办理进口废塑料事宜,被告以“一次性费用”的形式向牟某支付了报关费随后,朱某以假名形式将上述废塑料申报为聚丙烯子片,以普通贸易形式申报进口,并通知被告支付某某费用联系外商做唛头后包装。同年4月20日,上海海关检查上述进口货物时,发现上述货物含有大量塑料边角料等废旧塑料,重量为69.27吨。根据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产品和原材料检测技术中心的鉴定,上述废塑料均为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上述固体废物现被扣留在上海海关反走私局

争议焦点:

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废物作为原材料,必须“情节严重”才能追究刑事责任。在什么情况下是“严重的”?

199法院认定,

199被告陆某某、傅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法规和环境保护规定,逃避海关监管,故意申报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69吨以上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情节严重的,构成走私废物罪,应当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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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法走私犯罪专业辩护律师张燕峰指出:走私废物罪的

标准

国家禁止的废物或国家限制用作原料的废物必须符合“情节严重”的条件,才能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走私废物“情节严重”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1)走私国禁止进口的危险固体废物和液体废物分别达到1吨以上不满5吨或者总量不足5吨

(2)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无害固体废物和液体废物分别达到5吨以上、25吨以下或者总量达到25吨以下

(3)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和液体废物分别达到20吨以上不满100吨或者总量不足100吨的

(4)不符合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使用专用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特别严重”:(一)走私数额超过前款规定标准的;

(2)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等。;

(三)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但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特别严重后果的

整理:上海丰景律师事务所乔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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