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法的实施在
新闻发布会现场迫在眉睫。12月27日,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7次会议通过,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199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罗东川表示,从以往的审判实践来看,合同纠纷在外商投资领域的纠纷中更为突出。因此,这一司法解释侧重于合同纠纷的解决,尤其是合同效力的确定。尽量确定合同的效力
具体来说,《解释》主要包括三个要点:第一,对于在否定列表以外的领域形成的投资合同,当事人不会支持人民法院以合同未经有关行政部门核准登记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无效;第二,即使外国投资者在负面清单规定投资限制的地区投资,只要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有效判决之前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投资合同仍然可以被视为有效。第三,即使在签署投资合同时不满足否定列表的要求,如果否定列表调整在做出有效判断之前放松了限制性要求,则投资合同可以被视为有效。
《解释》通过这些制度的设计,在维护和维护外资管理秩序的前提下,尽可能提高投资合同的有效性,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罗东川透露道
最高人民法院第四人民法院负责起草司法解释的副院长高小丽说,在起草司法解释的过程中,我们进行了调查研究。人们普遍认为,随着外商投资审批制度的改革,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是投资合同效力的确定。
“自1979年颁布第一部《外商投资三法》以来,外商投资实行审批制。如果合同未获批准,将被视为无效。”到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将通过相关司法解释,将未经批准的合同的有效性界定为无效。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外商投资三法》,将负面清单以外的合同从审批制改为备案制。2019年通过的《外商投资法》第4条规定,对负面清单以外的外国投资应给予国民待遇。在新的外商投资审批制度下,如何确定投资合同的有效性是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高小丽进一步指出
解释第2条解释了这个问题根据《外国投资法》,除负面清单以外的其他领域的投资应按照国内外投资一致的原则处理。如果当事人以合同未经有关行政审批机关(这里主要指外商投资领域的审批机关)批准或登记为由否认合同的有效性,人民法院将不支持在否定列表以外的其他领域订立的投资合同。
同时,对于否定列表中的投资领域,《解释》第三条和第四条也分别规定了禁止领域和限制领域投资合同的效力认定此外,随着负面清单的动态调整,从发展趋势来看,对负面清单的要求应该越来越宽松。
为了应对这种情况,本解释第五条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如果在签订投资合同时,该投资属于禁止投资领域或违反了限制进入的特别管理措施,但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之前,由于否定列表的调整,该投资将不再属于禁止或限制投资领域,这可以表明合同效力上的瑕疵已经消除,此时,该合同可以被有效地认定”高小丽说
罗东川在新闻发布会上说,合同的有效性对交易和投资至关重要。合同的有效性是整个投资和国际贸易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基本问题。《外商投资法》的颁布是向世界宣誓中国更加开放的立场。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商投资法》的司法解释也应反映中国更加开放的态度。从近年公布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来看,禁止和限制投资的范围越来越小。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尽可能确定投资合同的效力,尽可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禁止和限制区域除外。因此,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配套衔接,将为投资者保护建立更高质量的制度体系和商业环境。
未来公司法的重点研究和应用
《解释》共出台7条,重点解决合同领域的争议然而,根据高小丽的调查,仍有许多问题值得研究。“但有些问题目前还不突出,有些问题还不成熟,无法进行司法解释。
那么,这个《解释》颁布后,有什么问题值得研究呢?在最高法的回应中,涉及到外资法对公司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适用。
例如,现行《外商投资三法》下的外资公司治理结构与《公司法》不一致。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有意识地处理了这一问题。
“今天司法解释出台后,2010年司法解释不会废止,目前可以适用新的外国投资法规定了五年的过渡期。下一步,最高人民代表大会将集中讨论在新的外国投资法下,公司部门如何适应公司法。这是一个将来要解决的问题。”高小丽说
此外,在就本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意见提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6条,“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争议而提起的诉讼, 根据《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的规定,三类合同纠纷均由人民法院专属管辖,适用中国法律解决。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细则废止后,建议进一步研究外国投资者与中国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所签订的投资合同发生的争议,是否仍由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应由我国法律解决。
高小丽表示,在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没有修改上述规定之前,人民法院仍应遵循上述法律规定。
56规范性文件废止
随着《外商投资法》的实施,一系列配套措施正在紧锣密鼓地出台。《解释》发布前,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从行政法规层面对相关事项进行了具体明确。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高峰在此前的新闻发布会上透露,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已组织各地区、各部门对现行相关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废止或修改与《外商投资法》不一致或不一致的规定。
9年12月26日,商务部官方网站发布公告,决定废止56件规范性文件,涉及审批权限、产权抵押和转让等多个程序。高锋的介绍表明,行政法规具有实用性,相关事项明确,可操作性强。例如,
规定,在项目申报、土地供应、税收减免和资格许可方面,将平等对待国内外企业。它规定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不依法平等对待外资企业、非法限制外资企业平等参与标准制定、不履行政策承诺、强行转让技术等。
高小丽在新闻发布会上还特别提到,根据《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的,适用该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相关领域的投资合同或者投资合同履行中的某些事项应当通过审批和登记程序生效的,仍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办理。
”也就是说,虽然商务主管部门不再对否定列表内外的合同、章程进行审批,但如果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将相关投资合同或相关事项的审批、登记等程序规定为有效要求,合同的效力仍按其规定确定。”高小丽说根据
的最新数据,今年1-11月,全国新增外商投资企业36747家,实际利用外资8459.4亿元,同比增长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