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的问题:实际上,a公司去投标,兄弟公司去帮忙,兄弟公司误中标。你知道的。如何理顺“复杂”的关系?边肖就协商进程做了以下总结:
1。首先绘制流程图(必需的)。例如,下面的流程图不准确!每个建筑企业(集团)可能理解和操作不同。
2。与其他部门讨论,如工程造价:是否符合《建筑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其他建筑行业,如招标、承包、分包、联营、分包、合作、合资、内部个体承包等。
提醒:建设财税人员必须与其他专业部门协商。他们不能想当然,也不能把“他们的爱好当成挑战别人特长的工具”
3。财政和税务部门讨论发票和资金流的合规性
提醒:我们必须与业主沟通。像“谁开发票”和“谁付款”这样的问题不仅要符合发票和资金流动的要求,还要符合开发票和业主付款的要求。
4。建议建筑业的一些企业遵循上述三步走的总体思路,因为许多项目在实际过程中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如果你想分析具体的问题,如果你学会了方法,你就不会害怕!
一个方案
上图注:
1。举例来说,可能有不同的流程图,只是为了解释这个想法!
2。在实践中,如果当地对项目部没有要求,从实践的角度来看,不建议设立会计分公司;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有一个前提: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属于同一组;
4。中标单位与业主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或施工总承包合同,决定中标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的性质
相关规定:
1。行业法规-第256号+
《建筑法》第28条规定,承包商不得将其承包的所有建筑工程分包给他人。
上述情况包括:母公司承接建设项目后,将建设项目移交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
因此,中标单位将所有工程分包给实际施工单位,可能被视为非法分包,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2。发票条款-可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业税改增相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建筑企业与业主签订建筑合同后,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简称“第三方”)有权通过内部授权或三方协议向业主提供建筑服务。 第三方直接与发包人结算工程款的,第三方应向发包人支付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施工企业不支付增值税用人单位可以用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
3。支付规则-可行(总部公司除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支付对象为货物或者劳务的支付对象纳税人购买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售单位和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否则不予抵扣。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结算方式下诺基亚公司增值税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年第1211号)规定,对于诺基亚子公司采购的商品,从供应商处取得的增值税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导致采购商品的实际支付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采购单位名称不一致。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项的有关规定,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4。结论
上述示意图在实践中从财税角度看没有问题,但建议不能按照相关示意图操作,因为违反了建筑业的相关规定。
备选方案2
上图注:
1。举例来说,可能有不同的流程图,只是为了解释这个想法!
2。中标人与施工公司:如图所示,具有水电或装饰资质的“施工公司”可以签订专业分包合同
3。中标单位与业主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或施工总承包合同,决定中标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的性质;
4。中标人与建设单位签订项目管理服务合同:注意项目管理人员的社会保障要求,金额过大将被视为“裸违法分包”;
5。中标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有“条款”要做,但也要注意审计风险,由专门的项目审计委员会对工程量进行审计。
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有一个前提: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属于同一组
相关规定:
1。行业法规-可行性(主要中标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同内容)
(1)专业作业承包是合法的,但专业作业承包单位收取的费用应限于劳动报酬和必要的辅助材料专业作业承包商的合同范围与承包商相同,专业作业承包商承担除支付给承包商的“管理费”以外的所有工程价款。
(2)法律不禁止合作、合资、内部个人承包等形式。在分工或实际操作中均由合作方组织,合资建设内部承包的关键是看项目管理机构是否形成,现场主要管理人员与承包商之间是否有劳动合同、工资和社会保障关系,是否有统一的资产、财务和管理关系。承包商组建的项目部不具有法人资格。施工活动由企业管理。企业对承包商的施工活动负责,承包商不能独立承担责任。
2。发票条款-可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业税改增相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建筑企业与业主签订建筑合同后,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简称“第三方”)有权通过内部授权或三方协议向业主提供建筑服务。 第三方直接与发包人结算工程款的,第三方应向发包人支付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施工企业不支付增值税用人单位可以用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
3。支付规则-可行(总部公司除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支付对象为货物或者劳务的支付对象纳税人购买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售单位和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否则不予抵扣。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结算方式下诺基亚公司增值税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年第1211号)规定,对于诺基亚子公司采购的商品,从供应商处取得的增值税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导致采购商品的实际支付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采购单位名称不一致。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项的有关规定,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4。结论
以上示意图从财税角度看在实践中没有问题。有必要关注建筑业的相关行业法规,使其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