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的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时,应当提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如果申请人确实难以写申请,他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填写《赔偿申请登记表》,由赔偿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申请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时,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法律文件和证明材料:
(1)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决定;
(2)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除外;
(3)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应当提供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申请的收据证明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4)在赔偿申请所涉案件的刑事、民事、行政和执行程序中行使调查、检察和司法权力的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件;
(5)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侵犯请求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证明;
(6)证明补偿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