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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纠纷是现实生活中经常遇到的。当债权人遇到“老赖”而拒绝偿还债务时,除了自己收债、委托他人收债外,还会向法院起诉债务人,通过诉讼迫使其履行义务。诉讼是熟练的。记住这5点,你将获得更大的利益,并使你的债权更加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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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可以选择最近的管辖法院起诉债务人。
“原告诉被告”是我国法院管辖权的一项基本原则,但这一原则并不适用于所有案件。如果原告可以在被告居住地起诉被告,不仅可以减少诉讼费用,还可以迫使被告主动与原告和解,以减少损失,一举两得。关于贷款案件的管辖,法院规定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贷款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三条规定:“借款人与贷款人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合同履行地点,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的, 如果不能确定合同的有关规定或交易习惯,合同的履行地应为货币接受者所在地。”“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的批复”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地点。贷款合同是双重服务合同,标的是货币。贷款人和借款人应根据本合同分别承担贷款和归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人和借款人的所在地是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地方。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贷款人应先提取贷款,从而履行贷款人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非双方另有约定,贷款人所在地应确定为合同履行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2条“
(3)”规定:“当事人对有关合同内容的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按照正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具体标准执行。(二)价格或者报酬不明确的,应当按照订立合同时合同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依法依规执行(3)如果履行地不明确,货币需要支付,则应在接收方所在地履行;房地产交付的,应当在房地产所在地履行;其他目标应当在履行义务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应当以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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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参加法院调解和诉讼前的诉讼调解,避免打赢官司和赔钱
有时,调解是必要的。如果当事人认为他们会赢得诉讼并拒绝参与法院组织的调解,他们最终可能要承担更多的诉讼费用。因此,积极参与法院的诉前调解和诉讼调解非常重要。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判决前的辩护期满后,可以调解一审、二审和再审的民事案件。”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届满前进行调解。第二条还规定:“人民法院调解可以调解的民事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法发[〔2016〕14号)第38条规定:“杠杆诉讼费用”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当事人接受法院委托调解的,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减免诉讼费用。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不履行调解协议或者故意拖延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增加其诉讼费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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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地确定了诉讼费用的数额,减少了预先支付的诉讼费用和败诉方可能承担的诉讼费用。
诉讼费并非全部由被告承担。原告起诉的诉讼费数额超过法院最终确认的数额的,原告应当承担超过法院确认部分的诉讼费。因此,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应合理确认诉讼标的的数额,认为诉讼标的数额越大越好的观点是错误的。
《诉讼费支付程序》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缴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调解书以及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2)申请保全措施……”第十三条规定:“案件受理费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标准支付: (一)财产案件应当按照诉讼请求的数额或者价格,按照下列比例累计支付:”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应当由原告、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上诉人先行支付。”第29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但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或者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承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的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在诉讼标的中的利益,确定当事人承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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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诉讼保全金额,减少诉讼保全定金的金额,减少诉讼保全费用的预付款
诉讼保全金额与起诉对象不相同,申请人应根据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合理确定保全金额,否则不仅预付诉讼保全费用,或多付诉讼保全定金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2号)第五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责令申请保全的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超过申请保全金额的30%;申请保全的财产为争议标的的,担保金额不得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30%“
(2)”《诉讼费支付办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缴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定、调解书以及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2)申请保存措施...“债务人在合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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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满前明确或自行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对方在合同期
期满前承担违约责任。换句话说,贷款人可以在合同期满前起诉债务人,而不是等到合同期满再起诉,这可能会错过起诉的最佳时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二)履行期届满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债务的;(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四)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要求其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承担违约责任。"
作者:李明军
资料来源:比尔·福克斯
编辑:石慧评论:傅德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