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天从市总工会获悉,2019年修订版《上海市女职工权益保障专项集体合同(示范文本)》正式发布。
据了解,女职工权益保障专项集体合同是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女职工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通过集体协商,就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内容签订的专项协议。它对用人单位和该单位的所有女性雇员都具有法律约束力结合公司实际工作制定的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的特殊集体合同往往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是有效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重要机制和手段。
合同形式
1。每个国家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选择
的签约形式。2。保护女雇员权益的特别集体合同可以单独签订
3。《保护女雇员权益特别协议》可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或特别章节
使用4。在中小企业集中的地区和行业,可以签订保护行业和地区女工权益的
特别集体合同。问答
Q:签订保护女职工权益的特殊集体合同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A:《劳动合同法》第52条规定:“企业职工和用人单位可以签订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职工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举产生
Q:保护女职工权益的特别集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A:(1)女职工的劳动和经济权利:劳动和就业、同工同酬、休息和休假、保险和福利等。;
(2)女职工特殊利益:女职工禁忌劳动保护、“四期”保护、妇科病普查、产科治疗等。
(3)女工的政治和文化教育发展权:参与企业民主管理、职业教育、技术技能培训、晋升等。;
(4)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Q:保护女工权益的特别集体合同与集体合同中有关女工权益的特别附件或章节有何区别?
A:保护女工权益的特别集体合同与集体合同中女工特别附件和章节的谈判和签署具有相同的程序和法律效力。必须经过要约、谈判、职工代表大会批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提交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公示或通知等程序。
但保护女职工权益的专项集体合同必须由双方首席代表协商签订确认,而集体合同的附件和专项章只需在综合集体合同上签订。因此,前者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具有完整的法律要求,可以独立成立,而后者则依赖于一种全面的集体合同而存在。
来源:深思上海作者:谢科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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