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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雷启富律师2015年出资56.8万元在四川成都新迪克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迪克公司)购买了一辆二手奥迪Q7。当他准备在2017年12月用宝马替换奥迪Q7时,宝马销售公司发现奥迪Q7在2014年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并进行了大修。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回复雷启福,称其报告正在由医院控制应用科审查处理。除了特别签名,本文中的所有照片都是由澎湃新闻记者谢银宗和
雷启福拍摄的。他认为,辛迪克在出售奥迪Q7时,并没有将事故告知该车,并有欺诈行为,因此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消“汽车销售协议”并退还1至3英镑
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在一审和二审中认定,二手车交易不要求经销商证明涉案车辆为非事故车辆。虽然经销商未履行披露义务,但不会导致雷启富做出错误的购买意向。因此,新迪克公司不构成欺诈,雷启富败诉。
雷启福表示,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都认为“卖方当然没有必要证明交易车辆是否为事故车辆,也没有必要保证事故车辆”,这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他将书面材料邮寄给四川省检察院检察长,指控法官在民事审判中枉法裁判,并在判决后向成都市中级法院申请回答问题。
雷启富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7月3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处将申诉材料移交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处理。7月8日,成都市检察院检察长信箱回复“我院应用控制部正在对申请进行审查和处理,处理结果将及时反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199的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他们不知道雷启夫指控法官涉嫌民事审判枉法,因为调查是由检察部门进行的。详情请向检察院询问。判决后,回答问题主要是业务部门的责任,研究办公室暂时不了解情况。雷启夫向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控告法官在民事审判中枉法裁判,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移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购买二手车两年多后,发现是一辆已死亡的车
今年7月3日,雷启富通过12309接到四川省检察院的短信。作为一名前检察官和法官,他对自己的权利保护更有信心。
雷启富向四川省检察院共控告4人,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3名法官和成都市高新区法院1名法官。指控的内容是这四名法官涉嫌在民事审判中枉法裁判。
投诉的来源是奥迪Q72015年4月5日,雷启福通过中介前往成都新迪克公司,以56.8万元购买一辆二手奥迪Q7 SUV,并于同年6月15日完成过户登记。
雷启富表示,在该公司买车的原因主要是基于熟人介绍,并有一定的信任基础。在
奥迪Q7投入运营两年多后,雷启福准备换车。2017年12月4日,他去重庆的一家4S商店用奥迪Q7取代宝马经询问,宝马4S店的评估人员告诉他,奥迪Q7在2014年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其铝合金轮毂、下控制臂、转向节、气动减震器、横摆臂、车轮承重重量等配件已经修复,修复金额达到92532元,更换零件数量也达到70多个。
2年12月6日017,雷启富打电话给新迪克公司主管钟某(该车销售人员)。在谈话中,双方都回忆并恢复了最初的购车过程。雷启夫录下了这个电话。钟在电话中表示,出售给客户的所有车辆都经过严格检查,而且店的车辆维修记录都经过检查,不会被故意隐瞒。如果车辆发生事故,应在合同中写明,维修保养记录也应提交给客户签字确认。"即使汽车换了灯,我们也会告诉顾客."”
钟一号在录音中同时承认了好几次,在买车的时候,雷启夫问车是否出事了,他回答没有
雷启福在维护二手车权益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消费者欺诈两次起诉二手车经销商
据此,雷启福认为辛迪克故意隐瞒奥迪汽车交通事故信息,构成消费者欺诈2018年1月1日,雷启富向成都高新区法院起诉新迪克公司,请求法院撤销《汽车销售协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被告退还了已支付的购车款,并按购车款的3倍支付了赔偿金,即170.4万元。
成都高新区法院一审认定,二手车交易不要求卖方证明交易车辆是否为事故车辆,也不要求卖方保证事故车辆。买方对二手车交易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对二手车现状的审批应视为符合二手车交易标准。
成都高新区法院认为,从常识和生活常识来看,雷启福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于2015年6月15日以其名义登记了本案所涉车辆。因此,他应识别案件所涉车辆的车辆状况,并对车辆的价值进行内部评估。双方签署的协议内容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并不公平。新迪克公司没有欺诈行为,双方之间的协议不可撤销。根据新迪科公司员工雷启福和钟某已分居两年多的电话记录,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新迪科公司有欺诈行为的事实无法证实。
2年9月28日018,成都高新区第一审法院驳回雷启夫的诉讼请求
雷启夫不服一审判决,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11月26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涉案二手奥迪Q7上游新闻地图
澎湃新闻获得的材料显示,审判期间,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四川省中级司法鉴定所于2019年1月30日对涉案奥迪Q7交通事故的损害程度进行了鉴定四川中甸司法鉴定所今年3月1日出具的
《鉴定意见书》表明,事故涉及的车辆属于“事故车辆”;修理和更换附件或修理零件涉及车辆的转向系统、悬架系统、车身结构,还涉及底盘、变速器、悬架、转向等系统部件的关键部件或核心部件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雷启福与辛迪福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就本案涉及的车辆是否为事故车辆达成任何协议,辛迪福也未保证本案涉及的车辆为非事故车辆,因此辛迪福并未故意向雷启福提供虚假信息。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核心在于,新堤公司是否未主动告知雷启富涉案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其判断错误,做出购买意向声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雷启富在二手车交易过程中没有询问该车是否存在交通事故,也没有要求新迪克公司保证该车不存在交通事故,说明雷启富在二手车交易过程中没有排除存在交通事故的二手车。
法院认为,新迪科公司未告知本案所涉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不会导致雷启富作出错误判断和购买意向声明。因此,辛迪克公司不能被视为犯有欺诈行为。
2年4月16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雷启夫的上诉,维持原判
的鉴定意见表明,本案涉及的二手奥迪Q7为事故车辆。
检察机关审查处理的民事案件中的侵权行为法控诉法官,原检察官、法官雷启夫认为一审、二审法官没有适用法律和行业法规。
199澎湃新闻调查发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有权了解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获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第二十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等真实、全面的信息,不得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的宣传。《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二手车卖方应向买方提供车辆使用、维修、事故、检验等真实信息,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缴纳税费、报废期限等信息。同时,四川省公安厅、商务厅等四个部门于2008年6月发布了《关于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的通知》,同年成都市政府发布了《成都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要求二手车经营者公示车辆状况,包括使用时间、主要质量缺陷等。
据上游新闻报道,2017年,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另一起二手车纠纷,即成都中生智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某的销售合同纠纷,判决显示中生智星公司在销售车辆时未将事故及车辆维修情况告知张某,构成欺诈。中山致兴公司被判取消购车合同并“退一赔三”
基于此,雷启富认为,一审、二审法官对应当认定的事实不认定,适用的法律不适用,给他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他决定暂时不向四川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而是向四川省检察院检察长邮寄书面材料,指控法官在民事审判中枉法裁判。
7年3月3日,雷启富通过国家检察服务热线12309接到四川省第十检察院检察处的短信:“你的来信材料收悉。根据相关管辖规定,我院已将该函材料移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处理。”
雷启富登录人民检察院网上信访大厅,发现他的信访材料已于7月2日移交。7月3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处办理完毕,移交成都市检察院办理。
7年6月6日,雷启夫又发邮件到成都市检察院检察长信箱反映此事。7月8日,成都检察院检察长信箱回复“我院应用控制部正在对申请进行审核处理,处理结果将及时反馈”与此同时,雷启富还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判决后答复。
关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成都高新区法院的四名法官被控民事审判枉法的案件,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相关负责人表示暂时不知道,因为调查是检察部门进行的,请向检察院了解详情。
关于判决后答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相关负责人表示,判决后答疑主要由业务部门负责,研究室暂时不了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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