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昨天下发了《石家庄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办法》旨在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这些措施于2016年11月首次公布。
具体来说,《办法》中的“新建商品房预售款”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收取的用于在建商品房预售的全部房价款,包括首付款、抵押贷款和房价款(包括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付款)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新华区、雨花区、长安区和桥西区
《办法》提到,监管机构将建立统一的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信息系统和相应的管理系统,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监管
《办法》明确规定,在与开发企业和监管银行签订监管协议时,监管机构应重点关注预售项目平均预售价格的40%,以支付建筑安装、区域配套建设等费用。买受人支付的新建商品房预售款必须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定的监管专用账户。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储存预售资金。购买人申请抵押贷款的,贷款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直接将抵押贷款发放到专户监管。
《办法》还提到,开发企业应根据开发建设预售项目的进展情况申请分配重点监管资金例如,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可申请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30%。如果竣工楼层数达到规划设计总楼层数的一半,可申请55%的重点监管资金。主封顶,可申请使用资金总额85%的重点监管资金
以下为《石家庄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全文:
《石家庄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根据商品房预售合同,为预售在建商品房收取的全部房价款,包括首付款、抵押贷款和房价款(包括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付款)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新华区、雨花区、长安区和桥西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交存、拨付、使用和监督管理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新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是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日常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具体负责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日常监督管理第五条监管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的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信息系统和相应的管理系统,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监管。第六条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从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到项目首次房地产登记后止第七条监管机构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全面监管预售资金监管是指对预售资金用于支付预售项目的建筑安装、小区配套费用和项目开发或偿还项目开发贷款的监督管理第八条本市范围内的商业银行可以自愿从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并具有规范运作、资金监管的能力,符合网络技术条件的要求。商业银行与监管机构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是监管银行监管银行应与监管机构的信息系统联网,实现即时信息传输和交换。第九条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可以自主选择监管银行开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专用账户),监管机构、监管银行和开发企业应当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专用账户按照一户对应一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原则开立根据抵押贷款的需要,开发企业可以根据银行信息申请开立附加专用监管账户。第十条监管专用账户设立后,开发企业因特殊原因申请变更监管专用账户的,应当向原监管银行咨询,并到监管机构备案。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重新签订监管协议,并将盈余资金从原专项监管账户转入新的专项监管账户。第十一条开发企业签订监理协议时,应会同监理银行向监理机构提供相关材料:开发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石家庄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申请书》原件;(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五)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六)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7)预售项目原始价格表提交材料的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交原件进行审查。监管银行应提交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复印件;(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复印件;(五)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六)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除第三项外,提交材料中的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交原件审查。第十二条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并告知购买者。第十三条监管机构在与开发企业和监管银行签订监管协议时,应当将重点放在预售项目平均预售价格的40%上,用于支付建筑安装、区域配套建设等费用。第十四条购房者缴纳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必须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指定的监管专用账户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储存预售资金。购买人申请抵押贷款的,贷款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直接将抵押贷款发放到专户监管。第十五条每笔预售资金进入监管账户后,开发企业可自主申请项目开发资金的60%,并按要求偿还项目开发贷款。第十六条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开发建设预售项目的进展情况,申请重点监管资金的拨付。具体节点如下:(1)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可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30%(2)竣工层数达到规划总层数的一半时,可申请使用关键监管资金总额的55%。(三)主封顶,可申请使用资金总额85%的重点监管资金(四)通过竣工验收,可以申请使用占资金总额95%的重点监管资金(五)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和申请拨付相应监管资金的金额,监管账户资金余额不得低于预售项目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5%房地产首次登记完成后,解除监管。第十七条开发企业使用重点监管资金的,应当按照监管节点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材料: (一)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应当提交预售许可证(2)竣工层数达到规划设计总层数的一半时,应提交开发企业和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三)主体封顶时,应提交主体(结构)验收证书(四)通过竣工验收的,应当提交《石家庄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五)完成房地产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房地产首次登记证明第十八条监管机构应当自受理开发企业资金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查和建设项目进度现场调查,并报主管部门审批。对符合规定条件且申请资金金额在相关监管节点范围内的,主管部门应出具同意向开发企业拨付预售资金的资助表。第十九条开发企业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向监管银行缴纳新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银行应在2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因特殊情况不能分配的,应向开发企业发出不分配通知。开发企业对监管银行拒绝拨付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有异议的,监管机构应当予以协调处理。第二十条监管银行应当按照监管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时向监管机构提供监管专用账户的收支情况。
第二十一条有关部门依法冻结、扣划监管专用账户预售资金的,监管行有义务向有关部门提供预售资金监管的相关文件、监管协议等文件,说明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和监管专用账户的性质,并于当日书面通知监管机构第二十二条开发企业与购房者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结清退款后,应在办理退房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退还价款第二十三条开发企业办理房地产项目首次登记后,应当向监管机构提交解除监管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监管机构审批通过后,应报主管部门审批,并通知监管银行终止对监管专用账户资金的监管。第二十四条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款存入监管专户的;(二)以募集其他资金为名,变相逃避监管的;(三)提供虚假信息申请预售资金划拨的;(四)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以及擅自收取房价款未存入监管专用账户的;(五)未将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行为,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市四区以外的县(市)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