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岁以下婴儿的母亲可以休哺乳假。

哺乳假申请

记者罗实

羊城晚报9月11日在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座谈会,听取母乳喂养母亲及其家庭成员对《广州市母乳喂养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的意见记者了解到,与之前的审查相比,该条例增加了女职工哺乳假等规定,并对建设哺乳设施的六类公共场所进行了调整。

据报道,如果在9月底通过二审,该条例将成为第一个单独设立的促进母乳喂养的地方行政法规。

不允许医务人员推荐母乳代用品

《条例》旨在规定,鼓励有母乳喂养条件的母亲在婴儿6个月之前进行纯母乳喂养,并在婴儿6至24个月内继续母乳喂养,同时补充婴儿的其他食物。

《条例》也规范了医疗机构从事助产技术服务规定应配备专业的母乳喂养指导人员,向孕妇和产妇普及母乳喂养知识和技能。当母乳喂养的妇女不符合医学指征时,医务人员不得建议母乳替代品。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孕妇及其家庭成员宣传或者推荐母乳代用品,不得接受母乳代用品生产经营者免费提供的母乳代用品或者有条件提供的用于推广目的的设备、资金和材料。

《条例》规定,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设具有母乳储存功能的母乳喂养设施多胞胎母乳喂养时间可增加256±199。与上一次审查相比,《条例》增加了关于女性雇员哺乳假和劳动保护的特别规定。

《条例》意在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在日常工作时间内哺乳一岁以下婴儿的女职工安排一小时的哺乳时间。如果一名女工生了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每天将多哺乳一小时。女员工的护理时间和来回护理的时间应视为正常工作,并按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女职工产假期满,有实际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经用人单位同意,可以请哺乳假,直至婴儿出生第一年护理假期间的工资由双方协商确定。

《规定》意在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哺乳一岁以下婴儿的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间禁止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她们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分娩或哺乳而降低工资、辞退、终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母乳喂养设施建设

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或日流量1万人以上的下列公共场所。应建设母乳喂养设施:

●在妇产科、儿科、乳腺外科、药房、预防保健等部门设立医疗机构

●火车站、轨道交通换乘站、长途客运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等交通站点

●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工人文化宫、少年宫、市民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 体育场馆、购书中心等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场所

;、政府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

;、综合公园、特色公园、旅游景点等旅游休闲场所

;、商业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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