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王春雨、武玉)
近日,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儿子状告母亲、继母和祖父母确认房屋所有权的案件。
2年2月,陈与罗在民政部门签订《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同意将丈夫和妻子共同拥有的一套房子归其婚生儿子陈某·B所有。当时,陈某·B还未成年,尚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于2014年3月18日与白结婚,并于2018年12月27日去世陈某乙和白某就该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纠纷。陈某·B随后向铜梁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子的所有权属于他。
被告知她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在离婚协议书中,罗与陈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屋归其儿子乙所有,但罗的同意只能代表她自己的一份,不能代表陈的一份。陈对争议房屋的所有权应分割为陈的遗产。被告罗某、丙、郑某辩称同意原告的主张,并承认该房屋属于原告乙所有在
199听证会上,结合双方的陈述和申辩,主持法官确认本案的焦点是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在庭审中,陈某乙和白某就此焦点进行了激烈的意见交流。经双方提供的证据综合确认,本院于2009年2月发现陈与罗在民政部门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取得了离婚证明《离婚协议》规定:“夫妻双方同意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离婚后双方共同遵守,达成如下离婚协议:......2.铜梁县* *程楠街道办事处*-*单元夫妻双方房屋所有权归陈某乙所有,男女双方自愿放弃这个人有权在这所房子里度过他的余生。丈夫和妻子都不能买卖、转让、出租、抵押等。出于任何原因。男女双方签署了“我自愿离婚,完全同意本协议的安排,没有其他意见”的协议并签字确认。
经审理,本院认为,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规定或双方因离婚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对男女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当陈和罗在婚姻登记机关同意离婚时,双方自愿将共同所有的财产交给未成年子女。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图,如果没有欺诈或胁迫,则具有法律约束力。
其次是离婚协议中的协议,即财产将给予子女,而该协议的有效前提是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这份协议可以被视为一份有条件的合同。解除婚姻的条件是解除个人关系。一旦成就达成,就没有回头路了。因此,父母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和债务承担协议一致的情况下解除婚姻关系。一旦离婚,就不可能推翻其他条件。
因此,根据离婚时达成的协议,本案争议房屋应归原告乙所有,而非陈的房产。关于陈某·B的申请,请确认陈某·B对有争议房屋的所有权是基于法律的,应该得到支持。法院裁定该房屋依法归原告陈某·B所有
现判决生效,该房屋已转让给原告陈某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