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管辖权
(1)级管辖权-划分上级法院和下级法院受理一审案件
(2)地区管辖权-划分同级法院受理一审案件
1。一般地区管辖权
一般地区管辖权由当事人和法院之间的从属关系决定一般来说,适用“原告对被告”的原则,即以被告的住所作为确定管辖权的标准。被告住所地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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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民:受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即公民的住所);居住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公民离开居住地至被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的地方,公民住院治疗的地方除外)
(2)法人或其他组织:住所是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注册地为住所。
(3)同一诉讼中几个被告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告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合同纠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199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的,约定的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②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履行地,争议的主题是支付货币,合同的履行地应为货币接受方所在地;房地产交付的,房地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对于其他标的,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对于立即结算的合同,交易地是合同履行地。
③合同未实际履行,双方住所地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权
房地产纠纷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房屋买卖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等。
施工合同纠纷由房地产纠纷管辖房地产已经登记的,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地点为房地产所在地;房地产未登记的,以房地产实际所在地为准。
4。协议管辖
适用于合同纠纷或其他产权纠纷的协议管辖
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约定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和其他与争议实际有关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5。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1)移送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被移送人民法院认为移送的案件不符合规定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自行再次移送。
(2)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如果管辖权的争议不能通过协商解决,应提交共同的上级法院管辖。
6。
(1)高等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确需将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提交下级法院审理的,应当报上级法院批准。
(2)下级法院认为有必要由上级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审理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3)管辖权转移与转移的区别:
(1)管辖权转移是指案件从有管辖权的法院转移到无管辖权的法院;移交管辖权意味着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将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②管辖权转移仅限于上级法院和下级法院。移交管辖权可以在上级法院和下级法院之间进行,也可以在同级法院之间进行。
7。管辖权异议
(1)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书时提交。
(2)当事人对管辖权无异议并应诉的,除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应诉制度)的规定外,视为被诉法院有管辖权;
(3)上诉法院应当自受理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
(4)对管辖权异议的决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