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变更劳动合同有效吗?

何某于2014年7月加入外商投资企业,担任办公室主任。去年年初,企业根据何某的工作能力和表现,将他调到物流部担任经理。

劳动合同变更

为此,企业总经理找他谈了谈,并解释说工作岗位变动后,原来的工资不会改变。何某立即表示同意。工作了几个月后,他觉得这个职位不适合他。他告诉总经理,他想在没有得到总经理批准的情况下恢复原来的职位。因此,何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以企业未采取书面形式为由,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无效,并要求恢复原岗位。

评论和分析

劳动合同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未履行或未完成前,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同意,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部分变更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经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劳动合同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不是书面形式,但口头变更劳动合同实际已经履行一个月以上,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公共秩序及良好习惯。人民法院不以书面形式为由,不支持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主张。

本案中,企业与何某协商变更工作岗位,原工资及待遇不变。何某立即表示同意。虽然没有书面变更,但双方实际履行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已有几个月,何某没有提出异议。

劳动合同变更

因此,何某以未采取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变更劳动合同无效,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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