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长远发展离不开股东们的共同努力。在实践中,小股东总是说大股东控制着政府,不能行使自己的权力。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的冲突越来越严重。这样的长期发展不仅会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会阻碍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发展。保护小股东权益真的只是一句空话吗?今天,泪滴先生来给所有的小股东一个很好的知识,权利授予你在“公司法”和你的耳朵可以站起来!
侵害小股东权益的常见案件
1。实际上,
的小股东长期领取股息或公司不按照现有的利润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股息的情况并不少见原因是一些公司经营不善,不盈利。然而,在很多情况下,由于公司想扩大经营范围,大股东决定不分红,这使得小股东想从投资中获利的权利长期受到侵犯。
2。大股东利用他们的支配地位损害公司的利益。
大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投票有绝对优势。实际上,大股东经常滥用投票权随意控制公司的利益和财产。他们通过各种公开或隐蔽的方式吃得更多、占得更多,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和其他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3。无法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
名少数股东没有资格进行审计?!事实上,大多数控制董事会的大股东侵犯了小股东的知情权。小股东往往被忽视,不了解公司当前的亏损或公司的发展前景。大股东是否可以仅仅因为小股东对公司的控制而合法地剥夺他们的知情权?
《公司法》关于保护小股东权益的相关规定
事实上,《公司法》正在修订过程中不断完善对小股东的保护机制。下面的水滴先生应该举着普法的旗帜。所有小股东都应该认真记笔记,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不辜负水滴先生的良好意愿。
1。知情权保护
《公司法》第33条明确赋予有限公司股东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的权利。《公司法》第九十七条赋予股份公司股东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因此,股东的知情权是法律赋予的,因此大股东以小股东不具备资格为由拒绝审计账目是非法的,小股东可以请求法院维护其权利。
2。
根据《公司法》第40条,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职责的,由监事会或无监事会的公司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监事不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会议。《公司法》赋予中小股东召集股东大会的权利,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中小股东积极表达意见、参与公司经营过程的愿望。
其次,《公司法》第16条设立了单独的表决权“回避制度”。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应当采用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该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排除了大股东滥用表决权的可能性,保证了表决权的公平性。
3。决议撤销权
《公司法》第22条已经赋予每个人决议撤销权。小股东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程序或内容违法、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大股东并不意味着他们可以为所欲为,但小股东仍然可以积极行使法律赋予他们的股东权利!
4。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公司法》第74条确立了股东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票反对股东大会决议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购买其股权:①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但公司连续五年盈利并符合本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二)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转让其主要财产。(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
5。《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的来说,《公司法》在保护小股东方面考虑得很周到。当小股东遇到大股东的压迫时,他们不能一味抱怨,更要看《公司法》,更要关注自己的权利,用法律解决问题。所有的困难都可以轻易解决。
1。《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要求提高公司章程中对具体事项的表决比例,规定股东大会的审议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公司章程可以使相关规定比《公司法》更为严格,要求增加特定事项的表决权比例,避免大股东对公司的绝对控制,确保小股东在公司重大事项上的发言权。
2。要求公司定期发布财务会计报告
。关注公司的经营状况,要求公司定期公布财务会计报告,并将该制度写入公司章程。如果小股东对报告有任何疑问,他们可以随时要求相关财务人员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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