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可变更和可撤销合同以及有效合同应如何解决?喂

合同可撤销

1,无效合同结算

无效合同工程量清单结算不一致应如何处理?根据《招标投标法》第50条、第52条至第55条和第57条,投标无效,所签合同当然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52条,合同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无效的

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作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项的规定视为无效。”发生

199以上的案件,无论哪种方式建设工程都无效,如果工程已经实施,其解决办法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执行

建设工程所在地,项目业主的港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分别情况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当予以支持;如果承包商要求支付未通过竣工验收的轻微修复工程的工程价款,则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失的,发包人有过错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工程已经实施,参照无效合同的结算条款

合同可撤销

2、可变更和可撤销合同的结算

根据合同法第54条“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下列合同”

一方当事人采取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手段,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订立合同的,受害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要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予撤销。

当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不一致时,招标人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的评标标准,经过认真细致的评标,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单存在重大误解或违背真实含义。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很少见。

合同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的,按变更后的合同结算,未变更或解除的按原合同结算,解除的按原合同结算条款执行

合同可撤销

3、有效合同的结算

根据《建筑法》第3条规定“建筑活动应当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并符合国家建筑安全标准”《合同法》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实施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也就是说,承包人先施工,工程符合质量和安全要求,发包人按合同支付价款。

根据以上分析,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不一致,其中大部分都归咎于招标人的责任。在结算阶段,依据是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而不是招标文件在NDRC发布的2007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2013版《标准施工合同》中,招标文件显然不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换句话说,“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不一致”是一个错误的命题,因为招标文件不是合同文件

发包人将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之间的差异严格划分为合同争议。仲裁或诉讼应根据合同争议解决条款进行无论投标人是否有意这样做,仲裁机构或法院将根据合同文件排除投标文件。除非招标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单有重大误解或违背真实含义

无论合同是否有效,重要的结算参考依据是合同结算条款和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不是结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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