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年后,北京修订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涉及四项调整。11月22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修订后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细化了合同的终止和终止条款,处理了承租人非法使用公共租赁住房、拒绝配合管理和调查等问题。此外,违约责任条款得到进一步完善,对非法转租、出借和从事营利活动进行了处罚,包括记录在不良信息档案中。
8年以后的修订包括四项调整
。新合同示范文本分为两个版本:基本版本主要适用于家庭分配备案的情况,社会单位版本主要适用于人才分配和社会单位集体租赁的情况
与2011年12月发布的《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试行)》相比,新的示范文本主要做了以下四点调整第一,增加了合同说明和特别提示,方便租户了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政策,符合条件的及时申请补贴,自觉规范租赁行为。二是增加权利义务与续租条款的关系,明确承租人要求出租人及时安排维修的权利,保证承租人对房屋的正常使用。第三是明确合同的终止和终止条件。承租人非法使用公共租赁住房,拒绝配合管理和调查的,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以保证公共租赁住房的合法使用。四是进一步完善违约责任条款,对非法转租、出借和从事营利性活动进行处罚,包括不良信息档案记录、五年内保障性住房资格限制、非法信息公开、联合处罚等。
不准将房屋转让、转租、转租或出借给
。与原合同相比,调整后的合同细化和规范了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续签、合同解除、腾空房屋和违约责任,简化了合同附件。
,明确规定承租人不得利用该房屋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改变房屋用途、规划设计用途;不得转让、转租、转租、出借给他人等。,不得擅自与他人交换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得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和其他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的行为,并保证符合国家、北京市和房屋所在社区的管理规定
如果承租人违反上述合同规范,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
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修理家用电器,其他
承租人知道,当家用电器和其他需要修理的设备出现问题时,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关系往往因责任不清而恶化,引起纠纷。
新的示范合同规定,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或其授权的机构及时到场维修出租人有义务维修的房屋及其附件、家具、家用电器、设备和设施。
如果出租人未能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导致承租人不能正常使用房屋,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从房屋不能正常使用之日起至出租人履行维修义务之日止,按日租金的万分之三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季租金和年租金应折算成月租金)。
同时,承租人应合理使用该房屋及其配件、设备和设施,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配件、设备和设施如果房屋及其附件、家具、家用电器(如甲方提供的)和设备、设施因承租人保管不当或使用不当而损坏或发生故障,出租人或出租人委托的单位可以进行维修。承租人应按出租人或其委托单位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维修费用和材料。
3个月无租金支付将被收回
对于出租人来说,承租人拖欠租金是一个大问题,针对这个问题,示范文本对租金支付时间做出了决定
其中,承租人已“累计超过3个月的滞纳金或累计3次的滞纳金;逾期支付租金以外的其他费用超过3个月的;出租人收到付款通知超过3个月仍未补足定金或未支付违约金的,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
同时,如果承租人未能支付租金、押金或其他费用,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按每天逾期金额的3/10000的比率偿还并收取违约金。
在新的示范合同中,如果承租人不能在租赁期限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之前暂时腾空,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获得2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间,出租人有权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同一地区同类房屋的市场租金收取租金。
保证金应在租赁期满后30天内退还。在签订合同时,示范文本明确规定了出租人和承租人更关心的定金的支付和返还。
合同示范文本规定,承租人应在合同签订之日按照合同约定的一个月租金(季、年租金折算成月租金)向出租人支付定金。
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后30天内,如果承租人没有违约,出租人将保证金无息退还给承租人的付款账户。如果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将在扣除承租人应承担的租金和相关费用以及承租人应承担的违约金和赔偿金后,将剩余的定金无息退还给承租人的付款账户。
如果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未能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按时支付租金或相关费用,出租人有权从押金中扣除承租人承担的费用,并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及时通知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补足押金。(来源:搜狐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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