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修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排除非法证据防止刑讯逼供

1992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加强人权司法保护,准确适用刑事诉讼法”为主题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通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修订的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证据规则最新司法解释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修改相关信息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修改后有三个特点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言人王松苗表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是检察机关适用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司法解释,对规范执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此次规则修订有三个特点:①应对形势,服务办案;②应对热点,紧跟实践;③微调风格,有序衔接

证据规则最新司法解释

统建明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修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意义重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童建明表示,修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是检察机关推进法律监督体系和监督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确保检察机关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正确履行职责,规范司法办案,实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意义重大。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修订坚持三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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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建明表示,修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坚持三个原则:一是坚持法治思维,遵循立法精神二是充分体现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果第三,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回应实际需要

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减24

佟建明表示,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共17章684条,比2012年《规则》减少24条减少规定主要是由于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侦查权的调整和对一些侦查规定的适当精简。

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突出显示内容

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依法排除

佟建明表示,针对实践中的非法取证,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效防范刑讯逼供和不公正案件。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的范围。完善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的合法性审查制度;人民检察院规定侦查人员发现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依法排除并提出整改意见

严格限制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督促侦查机关积极开展侦查活动

童建明介绍,为防止办案延误,严格限制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并督促侦查机关积极开展侦查活动。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侦查机关未能有效进行侦查,或者侦查取证工作没有实质性进展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简化工作流程,使调查人员“高峰时间”和辩护律师“等待时间更少”

童建明介绍,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进一步简化了工作流程,提高了诉讼效率,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缩短审理时间,让调查人员“抓紧时间”,让辩护律师和当事人“少等一会儿”移交法律援助申请材料的截止时间将从"三天内"缩短至" 24小时内";辩护律师向受害者申请收集证据的最后期限从“七天内”缩短到“五天内”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和证人是基于一次性原则

童建明说,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坚持以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最大化为目标,旨在帮助教育和预防累犯,坚持优先、特殊、双向保护,明确处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一般应分别处理。不宜单独处理的,应当对未成年人采取快速处理等特殊保护措施。社会调查应当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询问未成年受害人和证人是基于一次原则,以防止二次伤害。

完善逮捕与起诉相结合的机制,对检察官的责任“施压”

童建明介绍说,逮捕与起诉相结合是检察权运行机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符合逮捕与起诉相结合的要求。总则明确规定,同一刑事案件的逮捕和起诉,应当由检察官或者办案的检察官办理,从而“更加明确地规定了检察官办案的责任”

规定了不同情况下的监控方法

童建明介绍,完善诉讼监督的相关规定是修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重要内容。根据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等。,对各种监督方法和手段的共同特点进行梳理和集中,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监督方法,以提高监督的有效性。

加强对人权的司法保护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

万春在回答问题时表示,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从三个方面加强了对司法人权的保护:①贯彻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②保护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和法律援助权;③进一步提高诉讼效率,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加强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护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二级高级检察官曾杰回答说,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对巡回检察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还规定了“回头看”,明确检察机关在巡视中发现问题可以通过巡视监督来落实。运用“监督到底”的精神,使检察建议刚性化、刚性化。

确保监督检查机关办案程序的无缝衔接

万春答复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监督机关和检察机关办案程序的衔接。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结合实践经验,从四个方面细化规定,确保监督机关和检察机关办案程序的无缝衔接,促进反腐败工作的共同努力。(一)对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的证据及相关问题作出规定;(二)规定指定管辖;(3)完善拘留措施和刑事强制措施之间的联系;(四)完善派出人员介入调查、退回补充调查和自行补充调查的规定

完善补充调查制度

万春答复说,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需要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的案件,或者在逮捕不批准后审查起诉阶段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提纲,说明补充侦查的事项、理由和方向等。送到公安机关。

《规则》修正案体现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未成年被害人的“双向保护”原则

童建明在回答问题时表示,检察院不仅重视保护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重视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体现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未成年被害人的“双向保护”原则。

用“监督到底”的精神使检察建议刚性化,达到

曾杰答复说,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对巡回检察工作作了具体规定。同时,还规定了“回头看”,明确检察机关在巡视中发现问题可以通过巡视监督来落实。运用“监督到底”的精神,使检察建议刚性化、刚性化。

加强受害者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

童建明在答复中说,根据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检察机关办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罪案件,主要从加强被害人权利保护和严格履行审查职责两个方面入手,努力在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和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之间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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