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出,《解释》明确界定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犯罪标准
根据刑法,帮助信息网络犯罪以“情节严重”为犯罪要件。
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诸如广告宣传、支付和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解释并界定了“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上述条款中视为“情节严重”:
(1)向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二)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三)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5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五)两年内因非法使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受到行政处罚的;(六)受助人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严重情节
此外,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确实无法核实协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水平,但如果相关数额达到上述标准的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协助信息网络犯罪的刑事责任。
“为了惩罚网络犯罪,我们必须切断利益链。”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表示,该解释还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设定了相对较低的门槛,真正实现了对网络犯罪的全程处罚。
特别是《解释》明确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犯罪客体可以是犯罪活动,也可以是因客观条件无法核实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水平的案件,从而实现帮助网络犯罪行为的独立入罪。
/北京青年报记者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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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罗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