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兰某为母子关系。2003年,蓝某将其父名下的房产出售给本案中被执行死刑的居某和史某。申请人王某于2007年到长春市朝阳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后,菊某、石某将上述房屋返还给王某。
判决生效后,王某来到朝阳法院申请执行。当时,法院考虑到被执行人ju mou和Shi mou的情感和相对复杂的案件,推迟了执行。实施期间,居、史长期占用涉案房屋至2017年5月,并与长春市朝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了《住宅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申请人王某委托其儿子蓝某于2017年6月出庭,请求继续执行本案所涉房屋。朝阳法院立即到管理委员会了解情况,并向拆迁管理委员会送达协助通知书和执行的书面命令,要求协助撤销居与史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冻结涉案房屋的拆迁资金。
由于涉案房屋阻碍了朝阳区重点工程的建设进程,双方矛盾严重加剧。朝阳法院党委对此高度重视,于11月18日指定执行法官王强及其助手王惊雷、徐景祥承办,恢复执行。由于原申请执行人王某于2018年去世,申请主体根据其继承人的申请而变更。同一天,当法院向被申请人送达变更执行申请人的申请、裁决和最后期限通知时,被申请人撕毁了法律文件,并用刀子威胁申请人,实际上被制止了。履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朝阳法院向该房屋发出通知,并责令该房屋在期限内交付。通知到期后,被处决者仍然拒绝搬出,并提出各种不合理的要求,决定对他采取拘留措施。在拘留期间,被执行人居和史表示愿意配合法院腾空房子,并对妨碍法院执行的行为表示悔过。
最终申请执行人同意返还执行人购房款,并支付赔偿金共计3万元。目前,本案房屋已经腾空,房价和补偿已经支付,这不仅保证了重点工程的进展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对被执行人的权益给予了充分的救济和补偿。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权威和人文执行都得到了体现,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