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谈劳动合同
让我们举一个简单的例子使它更容易理解小李是重庆一家媒体公司的经营者。他于2014年7月5日加入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固定劳动合同。双方同意在每月10日前支付劳动报酬。在这三年里,小李工作非常努力认真,这一点被领导们看到了。
2017年7月初,公司人事部发现小李准备续签劳动合同,小李也同意续签,但需要延期。因此,在接下来的几个月里,小李一直以各种理由不续签劳动合同,人事部门也没有把这件事当一回事。2018年4月,小李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并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原因是:劳动合同没有续签,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补偿。
这导致该装置遭受损失。它原本想续签合同,但这次被收回了。尽管在仲裁中,该单位不能证明小李拒绝续签劳动合同。最后,仲裁审判:
在这里有许多朋友,他们会有一些疑问。为什么《劳动合同法》第10条适用于续签的实际情况?事实上,这很容易理解。本单位与本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固定期限的。合同到期时,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已经失效,但劳动关系仍然存在。此时,它相当于新员工的。当然,如果劳动合同没有签订,必须支付双倍工资。
如果一个了解劳动法的朋友会想到《劳动合同法》第44条,这很容易理解。该规定指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期满,将被视为无效。劳动者期满后继续工作的,将建立新的劳动关系,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在我们的工作中,我相信很多朋友都面临或经历过这样的情况。我们应该知道,不作为老板或雇员签订劳动合同对公司是有害的。对该公司来说,它面临着高额的财务薪酬和工作不稳定性。对于员工来说,没有社会保障或工作保障。如果我们没有足够的证据,公司可以任意调整你的职位,降低你的工资,甚至解雇你,让你敢怒不敢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