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确规定申请破产的必要条件。《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不能清偿债务的,应当依照本法清理债务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的,可以明确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
根据上述要求,企业法人(即债务人)独立提出破产申请的必要条件应具备以下两个必要条件:
1和无力清偿到期债务;
2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
2。申请破产时,债务人应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破产申请;
2年企业主体资格证书;
3年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名单;
4年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支付及结算计划;
5,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附审计报告;
6,企业截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清单,包括企业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状况等。;
7,企业在金融机构开户明细,包括开户审批材料、账号、资金等。;
8,债权清单(即企业债权报告),注明企业债务人的名称、住所、债务金额、发生时间和还款情况;
9、债务清单(即企业债务情况报告),注明企业债权人的姓名、住所、金额和发生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