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经营是当前道路运输市场中非常普遍的现象。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通常情况下,当附属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会将索赔金额转入附属公司的账户,而附属公司会找到拒绝归还的理由。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关联公司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关联经营者能否收回索赔?今天,德州市灵城区法院郑家寨法院窦法官逐一回答了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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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过一个典型的
关联运营商与关联公司之间的纠纷案例窦:2017年3月,原告与被告公司签订《车辆附件管理协议》同年12月,原告的卡车与王的卡车相撞。王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将索赔金额转入被告公司的账户,但该账户因其他案件被法院冻结。原告多次向被告公司要求赔偿,均无结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认为,尽管法院冻结了被告公司的银行账户,但保险公司的索赔款确实已记入被告公司的银行账户,因此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自己承担,而不是由原告承担。被告公司应将赔偿退还给原告。像这样的纠纷经常发生在关联运营商和关联公司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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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属协议有效期
窦:公民与关联公司签订《车辆关联管理协议》,该协议也是一份完整的合同。双方已经确定了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照协议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签署的“车辆联营管理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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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情况下,关联公司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所取得的不当利益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人。"“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公司签订了《车辆隶属关系管理协议》,存在一种车辆隶属关系合同关系,并且双方在协议中约定,附属车辆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由原告承担,同样基于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保险索赔也应由原告在一被告公司辩称,其账户已被法院冻结,没有获得任何实际利益,但保险公司确实将索赔分批转入被告公司的账户。依法设立的账户的管理和使用归账户所有人所有,进入账户的资金由账户所有人控制和管理。其他案件被法院冻结的,造成的损失由账户所有人自行承担。在本案中,被告的公司账户被法院冻结这一事实符合不当得利的事实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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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总结
窦:在实际生产和生活中,卡车附件现在更常见了。交通事故发生得越来越频繁,因此承担责任非常重要。因此,在签订查封协议时,必须严谨细致,权利义务明确。在纷繁复杂的案件事实中,法官还应注意清晰的法律思维和法律逻辑,使当事人的诉讼清晰、有说服力,有助于树立法院的法律权威和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