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典型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刘谋谋诉袁遗

< p >

家庭纠纷法律咨询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49起典型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的17起:刘某诉袁遗抚养费纠纷案

200 (一)基本情况

原告刘某称,原告与丈夫袁某结婚后,生下大儿子袁佳(已死亡)、二儿子袁遗和女儿袁兵。目前,原告患有脑梗塞、冠心病、高脂血症、2型糖尿病、高血压高危人群等多种疾病,需要花费大量医疗费用和护理费用。除了二儿子袁遗抚养原告的义务外,被告袁兵忽视了原告,没有履行女儿抚养他的义务。因此,他向法院起诉,要求

的裁决

1。从2011年3月28日至判决生效,被告支付了原告三分之一的医疗和护理费用约18,732.7元,即6,275.45元。

2。被告承担原告2011年12月4日至2012年2月22日发生的13130.22元(4376.74元)费用的三分之一,包括医药费、住院费和护理费。

3。被告承担本案判决至原告死亡期间与原告相关的三分之一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及其他费用(医疗费以医院和药店开具的正式发票为准,护理费以三家国内护理公司同期报价的平均值为准);

4年,案件费用由被告承担

家庭纠纷法律咨询

被告辩称,原告对被告的起诉并非其真实意图,称被告实际上履行了抚养其母亲为女儿的义务,而原告的儿子袁遗自工作以来未向其父母支付任何款项。只有袁遗一个人起诉。原告有医疗保险,本可以在医疗保险定点单位郑州市第三医院就诊,而不是自费到河南省中医院第二附属医院康复科就诊。自费费用高达每天几千元,重复住院和出院已达半年,造成不必要的费用。被告没有能力支持他。原告有稳定的退休工资,医疗费用可以支付给两处房产,无论是月收入、房产担保贷款还是房产出售。然而,原告将其中一笔财产给了原告的儿子袁遗。原告可以出售他儿子的财产来支付医疗费用,而被告没有能力支付医疗和护理费用。作为女儿,被告应该尽自己的责任赡养父母,原告的合理合法要求应该得到被告的认可。但是,被告不愿意承担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费用。

(2)判决结果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9日作出(2012)惠民一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1 .判决生效后十天内,被告袁兵向原告刘月冰支付医疗费7392.4元,护理费1662元;二.被告袁炳成承担本案判决至原告刘月冰死亡期间医疗费用和护理费用的三分之一(医疗费用以医院正式发票为准,护理费用按河南省同期服务业平均工资计算)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民事判决于2012年7月25日生效。

(3)典型意义

法律规定,儿童有义务赡养和帮助父母。父母有权要求子女在经济困难时支付赡养费,包括基本医疗费用。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当父母的经济水平好的时候,孩子不需要赡养父母。抚养义务不能附带任何条件,儿童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这一义务。本案中,虽然原告有养老和医疗保险,但原告患有大量疾病,无法支付原告所需的医疗费用。女儿不愿意支持原告,因为原告有两套房产。因为原告将一套房产给了她的儿子而不是女儿,被告说如果原告抵押或出售一套房产,原告的医疗费用不会有问题,被告也不需要再支付任何费用。原告说儿子的家庭相对困难,女儿对原告对儿子的帮助有意见。她不想让女儿为此买单,但现在她病得很重,而且费用相对较高。她想让女儿承担一些医疗费用。女儿的家庭也相对富裕,有能力承担部分医疗费用,所以她只要求女儿支付三分之一的医疗费用。

在一个物欲横流的现代社会,人们会为了利益而放弃家庭纽带。父母的爱是世界上最无私的,而孩子对父母的爱是最吝啬的。他们认为父母应该做他们所做的一切。当财产分配不均时,他们就会变成敌人。大多数赡养案例是由父母财产分配不均或子女认为父母偏袒哪个子女造成的。写这个案例是为了告诉每个人,赡养父母是法律义务,没有附加条件。

大家都在看

相关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