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在一份假合同下骗取贷款后获得银行的谅解,但它逃脱不了法律制裁。
天前,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起贷款诈骗案件的刑事判决2014年10月,被告人任、柴共同集资收购承德伟康药业有限公司,被告人任为法人。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日,任某、柴某以购买药品为由,以承德市双桥区承德伟康药业有限公司的房产和土地为抵押,使用虚假的药品购买合同,于2015年1月4日向承德银行裕兴支行申请贷款2500万元。被告人任某、柴某在收到
199贷款后,并未按合同约定用该笔款项支付贷款及其他营运资金,而是用于偿还贷款及贷款利息。他拒绝从2015年12月起支付利息和本金。据承德银行裕兴支行行长韩某报告,“任某编造虚假贷款理由,骗取承德银行贷款2500万元。”此后,任还按合同约定每月向银行支付利息20多万元。2015年12月,任拒绝支付银行利息,理由是贷款不是他自己的。“
因涉嫌诈骗贷款于2016年12月被公安局拘留
根据法院调查,本案开庭前,承德银行裕兴支行出具了情况说明,裕兴支行认定被告人任为案发后主动还款截至2019年3月20日,已偿还本金1550万元,裕兴支行已向被告人任某表示理解。
承德双桥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任为承德威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柴为贷款主要管理人,编造虚假理由,提供虚假购销合同,骗取贷款2500万元。截至2019年3月20日,950万元贷款本金尚未归还银行,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他的所有行为均构成骗取贷款罪,并分别被判处一年半有期徒刑和缓刑至柴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