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前工伤如何赔偿?检察机关参加了审查,并于7日解决了争议。

1992年12月10日019,浙江省余姚市检察院检察员戚继琼接到市司法局的电话邀请,希望检察机关参与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和解决。

等“合作”来源于2019年10月22日余姚市检察院与司法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推进行政复议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的工作意见》

在检察机关的参与下,一周后,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双方达成和解。

涉及保护私营企业和工人的权益

这是一个三年前发生的涉及保护私营企业和工人权益的案件2016年9月20日,宁波一家机电公司的员工牟阳在下班回家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它属于工伤认定的范围。

应杨的申请,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11月7日出具了《工伤认定书》,认定杨的意外伤害为工伤经

办案检察官调查发现,交通事故处理后,杨对用人单位未能积极配合其工伤认定申请表示不满,未解除劳动合同就到了汽车安全系统有限公司工作。

2年10月16日,杨向余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申请人宁波市一家机电公司支付工伤赔偿金共计16万余元。

2年12月10日,机电公司向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认为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向用人单位出具工伤证明,程序违法,工伤证明证据不足,请求撤销工伤证明决定

充分发挥调查核实功能,促矛盾解决。根据《工作意见》的规定,余姚市检察院应邀参加了案件审查。

由于宁波某机电公司提出行政复议的理由是其未收到《工伤认定书》,但其提供的文件表明申请人是该机电公司,两者之间存在明显矛盾。

为查明事实,余姚市人民检察院对机电公司和杨进行了调查询问,并查阅了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档案和杨的社会保险缴费情况。

经调查核实,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该文件以邮寄方式送达,并附邮件存根。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交付的规定,该文件应被视为已经交付然而,档案显示,工伤认定的申请人是牟阳,而不是机电公司。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作出行政决定时将申请人误写为机电公司,存在执法漏洞。

戚继琼告诉记者,本案的实质性争议是杨与机电公司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公司认为杨先生在2016年9月离开公司时没有提出工伤保险待遇,也没有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现已停止为其缴纳工伤医疗保险,无法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保险基金,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因此,在仲裁委员会组织的第一次调解中,双方没有达成和解。

工伤如何赔偿

从不同角度解释了这个规律。处理一个案子导致了

。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检察官从不同的角度向双方解释了法律对于机电公司,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和拒缴的违法后果主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解释。牟阳指出,赔偿金额过高,牟阳在工伤保险期间因个人原因未能提供工伤保险待遇,给企业造成的损失给予心理咨询和法律解释等。从工伤保险期间赔偿金额的计算基准和证据不足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并邀请律师代表和仲裁员代表共同分析和判断行政诉讼的可能结果。

经检察机关依法解释,机电公司最终与杨达成和解,支付杨工伤赔偿金6万多元,并于2019年12月17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余姚市检察院通过办案发现,私营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存在法律意识淡薄、侥幸心理等问题杨车祸后,他要求申请工伤认定,但机电公司怕困难。牟阳在口头提出工伤赔偿时,并没有按照工伤保险的规定正确指导劳动能力鉴定,反而拖延了扣除,导致工伤保险的时效期限超过。

对此,检察机关认真解释和论证了企业的法律法规,建议用人单位认真学习《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与职工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按规定操作。

“我们重点查处涉及私营企业和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行政争议案件。在审查过程中,检察参与制度被用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职能,查明案件事实,解释法律适用,促进矛盾的解决。”检察官戚继雄说道

2年8月019日,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与市司法局讨论,针对基层检察院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小、案件来源缺乏有效行政裁决的特点,探索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引入检察参与制度。经过探索和实践,出台了《工作意见》,建立了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参与机制、案件信息共享机制、解释推理机制、行政复议与公益诉讼的检察衔接机制。门槛已经提高,并取得了良好的成果。目前,医院仍有5例类似病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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