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关于依法惩治危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的犯罪的两高两司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在传染病防控工作中组织检察工作的通知》,要求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 依法严格、及时查处危害传染病防治的犯罪行为,在传染病防治过程中做好相关检察工作,维护传染病防治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公众健康
通知指出,各级检察机关要在党委、政法委的领导下,严厉惩治有碍防疫和控制的犯罪,回应社会关注,遏制违法犯罪。严厉惩处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浑水摸鱼等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卫生材料等犯罪行为;严惩伤害医务人员、砸毁医疗设施等暴力犯罪,特别是以暴力、威胁手段扰乱公共服务、干扰医疗秩序和防疫控制秩序等犯罪。严惩以开发、生产、销售防疫用品为名,骗取公私财物,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和物资的犯罪行为。对捏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造成社会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应当依法及时起诉;对于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的,要及时严格依法追究。
《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处理涉及疫情的刑事案件,切实把握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和犯罪情节等因素。既要严惩严重阻碍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又要把握违法犯罪行为的界限,以及严厉打击与依法办案的关系。不仅应该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评价的一般标准,还应该考虑第二版
继第一版之后,应注意在防疫和控制期间的特殊危害性和不良情况。要从整体上体现严格依法严厉打击的政策要求,避免一刀切的简单操作。在办案中,要注意妥善处理防疫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做好解释法律和推理、化解矛盾、消除恐慌引起的对立等工作,充分发挥认罪、认罚、宽严相济制度在特殊时期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作用。在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的同时,要重点抓好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检察机关工作会议的安排,协调日常工作,维护社会整体稳定。
《通知》要求省级检察院设立参与防疫工作的检察指导机构,负责本地区检察机关综合防疫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和管理。(记者周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