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寻衅滋事”应该是我们新闻信息中的“常用热词”。例如,醉酒、在网上发脾气或在路上开车都可能构成寻衅滋事。两所高中对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构成了对“寻衅滋事罪”行为的全面、无漏洞的准确打击。那么,挑起争吵并制造麻烦意味着什么呢?寻衅滋事的刑期有多长?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
惹麻烦是什么意思?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任意损毁或者侵占公私财物、扰乱公共场所,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被判寻衅滋事罪要多久?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构成本罪通常要求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在公共场所造成严重混乱,才构成犯罪对于寻衅滋事的轻微而无害的行为,只能作为一般违法行为予以处罚。行政拘留或劳动教养可用于寻衅滋事的一般违法行为。
1、一般聚众斗殴的处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聚众斗殴的,处五日至十天拘留,并可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199群殴;追逐或拦截他人;
被迫或任意损坏或占用公共或私人财产;
其他挑衅行为;但是,情节严重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严重应根据以下因素进行分析:
1,行为方法和手段行为方式和手段对有害结果的大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也对社会心理伤害的程度有很大的影响。因此,在确定情节是否严重时,我们应该检查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和其他手段,以及他是否采取了公开或组织的方法。
2、行为的直接有害后果和间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的结果是行为直接危害社会。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损害。行为人是否导致被害人自杀,是否导致被害人精神分裂症,是否对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严重混乱等。是决定情况是否严重的重要因素。
3,行为时间和地点同样的行为是在不同的时间和不同的地点进行的,其社会影响是不同的。当然,白天在公共场所闹事比晚上在野外更有害。在公共场所人口密集的地方,情况比普通地方更严重。
4,演员的一贯表现演员的一致表现显示了演员主观恶性的大小,这决定了演员接受转变的难度。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反复教学后不改,也是判断情节是否严重的一个重要方面。寻衅滋事罪与流氓罪是分开的,本来是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犯罪记录问题是影响定罪量刑的一个重要方面。
只能结合上述因素确定行为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否则,行为人只能按一般违法行为处理。
2年,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依照刑法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多次聚众实施前款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追逐、拦截、辱骂或者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情节严重的,强行查封、任意损毁或者侵占公私财物;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公共场所严重混乱的多次聚众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释[〔2013〕18号
为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惩治寻衅滋事罪,维护社会秩序。关于在处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行为人为了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欺人等。,不寻衅滋事,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行为的,视为“寻衅滋事”
199行为人在日常生活中偶尔发生矛盾纠纷,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属于寻衅滋事行为,但矛盾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或者受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行为人因婚姻、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虐待、恐吓他人或损害、侵占他人财产等行为,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沿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第二条任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为“情节恶劣”:
造成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两人以上轻伤;
造成他人精神障碍、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次任意殴打他人;
手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
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严重混乱的;
其他严重情节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多次追逐、拦截、侮辱、恐吓他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用致命武器追逐、拦截、辱骂或恐吓他人;
追击、拦截、虐待、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造成他人精神障碍、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其他严重情节
第四条强占、任意损毁、侵占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认定为“情节严重”:强占、任意损毁、侵占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的,或者任意损毁、侵占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次强制拆迁或任意损毁或占用公私财物,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强迫或任意损坏或侵占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产,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造成他人精神障碍、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其他严重情节
第五条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的骚乱,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性、公共场所的人数、骚乱的时间、对公共场所的影响范围和程度以及其他“造成公共场所严重混乱”的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第六条聚众斗殴三次以上,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第
199条第7款规定,寻衅滋事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破坏财产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从重处罚。第八条犯罪人认罪或者悔改,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不得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