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人是债务人吗?如何运用不安抗辩权?

中国对不安抗辩权有相关规定。本规定的目的是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那么,不安抗辩权人在合同法中是债务人吗,如何使用不安抗辩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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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合同

四川伟世律师事务所张虹律师答: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一方有明确证据表明另一方不能履行债务时,在另一方不能恢复履行或提供担保之前,当事人有权中止履行合同。债务人有不安抗辩权。

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合同的履行只能在履行后中止,但应通知对方并给予合理的时间以恢复其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如果后一履约方要求另一方在不提供担保和不恢复其履约能力的情况下履约,第一履约方可以拒绝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68条规定,有明确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可以中止履行

(a)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提取资金逃避债务;

(3)商业信誉损失;

(4)有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实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张虹律师分析:

未决抗辩权的使用:

(1)合同履行后方可中止履行,但应通知另一方并给予合理的期限以恢复其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中止履行既是一种行使权利的行为,也是一种法律行为。第一方在履行期届满时未能或延迟履行其义务不构成违约。中止履行是中止履行或延期履行的意思。因此,它不同于合同的终止。其目的不是破坏现有的契约关系,而是维护契约关系。履行合同的一方解除合同,其行为构成违约,后一方可以要求其承担债务责任。如果第一履约方中止履约,应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第二履约方。借鉴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的相关规定我认为,合理的时限应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应超过30天。

(2)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如果后履约方要求另一方在不提供担保和不恢复履约能力的情况下履约,第一履约方可以拒绝履约

(3)在合理的时间内,后履约方应提供担保或恢复履约,而第一履约方应继续履行合同后一履约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约能力后,前一履约方不被视为付款的风险消失,因此应恢复履行合同。这时,它充分体现了不安抗辩权的临时抗辩权的性质。

如果合理的期限届满,后一履约方未能提供适当的担保,也未能恢复其履约能力,将产生第二种效果,即第一履约方可以终止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我国《合同法》明确赋予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这是大陆法系国家不安抗辩权制度的重大发展,从而使该制度能够为一方当事人的履行提供更充分的法律保障。

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如下:

(1)双方对同一份双边合同负有责任

不安抗辩权是双方合同效力的履行。不安抗辩权的确立要求双方因同一份双边合同而承担债务,并且两项债务具有对价关系。

(2)后,付款义务人的履约能力明显降低,存在无法处理付款的真实危险。

不安抗辩权制度是以保护先付款的债务人为条件的。不安抗辩权只有在事后付款的债务人具有处理付款和实现债权人先付款权的现实危险和危害时才能行使。

(3)有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的人是先履行义务的一方。

(4)首先履行义务的人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相对人不能履行义务。

(5)甲方债务的还款期限已满

(六)履行义务后未提供担保

(7)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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