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黑板!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宣布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形式:虚假结构存款保险条款不明确

保监会电话

9年10月10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件,指出银行产品的多层嵌套和结构性存款的虚假结构是银行业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混乱局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同日发布的《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整顿的通知》中指出,银行产品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形式至少有三种:银行产品层层嵌套、结构复杂、产品规格等销售资料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善;结构性存款假结构,代替保本融资,或按保本产品促销;理财产品预期收入范围的计算不科学、不合理,存在归纳表达式。根据央行发布的数据,结构性存款在今年2月达到11.23万亿元的峰值,然后逐渐下降。到今年8月,结构性存款降至10.46万亿元。此前,9月6日,北京银监局发布了《关于规范结构性存款业务发展的通知》,要求消除“假结构”问题

关于长期以来对保险条款复杂程度的投诉,中国保监会指出,保险条款内容不明确,针对性不强,停办保险产品的自动产品转换是保险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无序现象。

明确表示保险条款不明确,如航班取消和延误、出发时间和到达时间等概念在航班延误保险中没有明确定义,容易混淆消费者。对未售出的保险产品进行自动产品转换,即以“产品升级”等名义短信通知被保险人。被保险人默认同意转换为替代产品,未对新产品进行说明和告知,未履行新产品的保险手续。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出,银行保险机构在主动呼叫中存在盲呼扰民、未经客户同意向消费者发送营销短信、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问题。在消费者明确拒绝接收营销电话或短信后,名单没有根据消费者需求进行调整,这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

此外,信贷业务的混乱控制还涉及到“贷款援助”和在办理抵押贷款时捆绑信用卡。

中国保监会指出,在信贷业务中,银行违规与各种中介机构、咨询公司等第三方“合作”。小微企业和个人消费者只有接受第三方的服务并支付费用和其他附加条件,才能获得正常的贷款程序和贷款。这些第三方与银行之间的“合作”在不同程度上涉及与银行内部人士的利益交换,这也可能推高企业或个人的融资成本。此外,在借贷过程中,消费者被迫办理保险、信用卡、存单等业务,或者从特定的第三方合作机构购买产品或服务。在办理业务时,没有完全履行告知消费者的义务,开通短信提醒账户资金变化并收取费用。

此外,中国银监会指出,银行开展低收入人群信用卡业务,发展高风险用户,也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如对没有还款能力的大学生过度信用卡营销,额度控制不审慎;向信誉差或信用额度长的客户发放高信用额度;过度销售阶段业务

在整治进度中,从2019年10月至11月,各银监局组织辖内各银保机构根据整治工作要点认真开展控制自查,并在自查的基础上积极完成整改各银保机构应在11月30日前完成自查自纠工作,并向辖内银保管理局提交书面报告。从2019年10月至12月,各银监局和保监局将根据辖区情况,及时对重点机构和重点业务进行抽查。各银监局应于2019年12月15日前向银保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提交一份关于整顿侵害消费者权益秩序的报告。报告应包括组织实施、机构自查、监督抽查、行政处罚和工作建议,并填写相关表格。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和保险侵害消费者权益无序现象的表现

2。结构性存款假结构取代保本理财或按保本产品促销

3。理财产品预期收益范围的估计不科学、不合理,存在归纳表达式

营销宣传

1。不当宣传和误导性销售在产品和服务的宣传中引入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对过去的表现作虚假或者夸大的陈述;对资产管理产品的未来效果和收益做出保证承诺,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收益保全;利用回避概念、不当类比和隐含假设等手段,误导消费者相信或有理由相信金融产品和服务符合其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2。打算为低收入人群开展信用卡业务,培养高风险用户如对没有还款能力的大学生过度信用卡营销,额度控制不审慎;向信誉差或信用额度长的客户发放高信用额度;过度销售阶段业务

产品销售额

1。销售产品时没有对消费者进行适当的测试;代表客户进行操作风险评估或不恰当地引导消费者提高评级,以达到推广高风险金融产品的目的;所售产品的风险水平与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私募产品出售给非合格投资者,如分割信托和其他私募产品,并出售给非合格投资者。

2。销售过程没有严格区分自有理财产品和寄售产品,导致消费者混淆两者的区别

3。银行工作人员利用其就业身份或在该组织的业务场所的帮助下私下出售“飞机票”;擅自或者超越授权范围开展寄售业务的;以附属机构的名义,私下推荐或者销售未经监管部门注册认可或者未经机构自身认可的产品。

4。信息披露不到位未充分履行贷款前告知消费者的义务,未使用清晰易读的字体表达产品和服务的年利率和利率;未向消费者明示重要合同条款、可能的违约风险和责任、银行和保险机构应承担的义务等。,导致关键信息披露不完整;产品和服务购买、个人信息查询等用户授权默认勾选。

5。强制捆绑和搭售,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在贷款过程中,消费者被迫办理保险、信用卡、存单等业务,或者从特定的第三方合作机构购买产品或服务。在办理业务时,没有完全履行告知消费者的义务,开通短信提醒账户资金变化并收取费用。

6。销售过程中缺乏合同精神例如,在抵押贷款业务中,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没有得到充分尊重:一方面,为了攫取客户资源,客户以优惠利率进行营销;另一方面,他们利用标准合同的起草者,在条款和条件中隐瞒了他们调整利率的权利,后来又以总行的限额控制为由,迫使客户接受提高利率,以实现银行收入的最大化。

7。特区没有实施“双重记录”规定。在销售理财产品和代销产品的过程中,工作人员没有按规定进行“双记录”,也没有先交易后双记录等。

8。要求消费者签署空白合同,并在签署后增加不利的合同条款和内容。

内部管理

1。信用卡营销团队更注重绩效,而较少关注管理,导致信用卡营销人员的不当销售行为增多。

2。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人因尽职调查管理不当而侵犯消费者权益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未履行诚实、信用、审慎和有效管理的义务,造成挪用委托管理资金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后果

与第三方组织的合作

1。违反规定允许第三方机构的业务人员在银行网点设立业务或销售产品。

2。合作机构没有建立名单管理制度,双方的责任和义务、风险管理措施没有明确规定,合规管理方法的要求也没有明确规定。

3。通过合同协议与第三方机构开展各种合作,但未能检查和有效控制合作机构的实施该合同未明确规定第三方机构不得误导销售、暴力收取、强行搭售、同时就同一服务项目向金融机构和消费者重复收费、以各种借口过度收费、过度收费、非法获取客户个人信息等。

4。在信贷业务中,与第三方(如各种中介机构和咨询公司)的非法“合作”。小微企业和个人消费者只有接受第三方的服务并支付费用和其他附加条件,才能获得正常的贷款程序和贷款。这些第三方与银行之间的“合作”在不同程度上涉及与银行内部人士的利益交换,这也可能推高企业或个人的融资成本。

2。保险业侵犯消费者权益

产品

1。保险条款内容不明确,缺乏借鉴意义。例如,航班取消和延误、出发时间和到达时间等概念在航班延误保险中没有明确定义,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

2。对未售出的产品类型进行自动产品转换,即以“产品升级”的名义通过短信通知被保险人。默认情况下,被保险人同意转换为替代产品,未能解释和告知新产品的义务,未能履行新产品的保险程序。

销售

1。销售人员在展览过程中盲目追求业绩和佣金收入。为达成保险合同,存在未向消费者如实告知和披露保单信息的情况:

1是以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保险产品如果保险产品与储蓄和金融产品销售相混淆,消费者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保险产品。

2是夸大保险责任或收入和保险范围例如,在销售大病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过程中,夸大了疾病赔偿的范围,可以口头承诺报销所有因疾病治疗等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3是隐瞒影响保险决策的内容如隐瞒保单收入的不确定性、退保损失、保单风险和免责条款、保单支付期、保证期、犹豫期等合同的重要内容另一个例子是,在销售以“有保证的续保”概念推广的短期健康保险产品时,消费者没有充分了解全面调整产品费率或暂停销售的可能性,导致消费者忽视内容并引起争议。

4指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对过去的业绩做出虚假或夸大的陈述,对保险产品的效果或收入做出与条款不一致的承诺以营销为目的,进行与保险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虚假宣传以保险产品即将停止销售或费率即将调整为由,进行虚假宣传和炒作,诱使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

5是销售人员没有经过适当的培训,他们对销售的产品没有清楚的了解,向消费者介绍的产品是片面的,或者保险条款被误解。

6是诱使被保险人终止购买新保险产品的保险合同,损害其合法权益

7指销售人员的不符合项,且投保文件不是被保险人本人的真实意思。如擅自填写保险资料、复制风险警示、签署申请表、保险提示、保险单收据等文件。代表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等。

2。客户信息不真实保险公司申请表或业务系统中记录的客户信息缺失或虚假。例如,汽车保险单记录了4S商店、中介组织等。作为投保人,影响消费者解除保险合同和享受退款的权利。销售人员伪造或篡改客户信息,如未经许可提取客户保单以获取提取资金、冒领生存资金、伪造客户签名和印章以获取客户保单质押贷款资金等。

3。规避保险销售追溯管理规定。例如,在个人保险销售的情况下,为了避免60岁以上被保险人的“双重投保”,销售人员让被保险人以其子女的名义投保。为了避免银行保险销售中的“双重记录”,销售人员引导客户在自助终端购买或在柜台使用网上银行等。

索赔

1。未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补充索赔所需文件和资料的

2。销售人员代表公司索赔时没有及时报告;未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交客户提供的理赔材料

3。未在法定或者合同期限内评估损失,进行索赔评估并支付赔偿金的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自批准之日起三日内未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通知,或者未说明理由的。

4。对索赔的额外限制,例如为机动车辆保险索赔指定修理厂和相关产品

5。拒绝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

6。小额索赔不按照“保险小额索赔服务指南”执行

互联网保险

1。网上保险销售没有充分和清楚地解释保险产品的关键信息。例如,为了吸引消费者购买,他们故意使用误导性的词语组合,混淆和模糊保险责任,导致消费者无法正确理解产品的功能和特性,购买不符合自身保护需求的产品。互联网业务中的重要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客户通知不够规范和清晰。例如,销售页面或保险责任中包含的条款和条件不完整,重要内容没有提供字体、颜色等特殊提示,容易使消费者忽略重要的产品信息。将保险流程嵌入其他业务流程,如网上借贷,保险信息披露不足,如保险金额、保费、保险责任、保险产品的保险机构等,导致消费者对保险的无知。

2。限制消费者在网络销售中的自由选择例如,与第三方在线借贷平台合作,消费者被迫在借贷过程中购买意外保险和保证保险。如果他们不购买保险,他们就不能申请贷款。

3。保险公司、中介机构和第三方网络平台在互联网业务中的角色没有明确界定,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经营主体与披露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经营主体不一致,存在违规经营的风险。

4。在线索赔管理不到位。消费者在网上申请保险理赔后没有回复,等待时间长。在线和离线索赔服务不存在。

5。保险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销售。如果发生纠纷,销售平台和保险公司互相推诿,处理时间长。

6。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没有完全保存被保险人的保险信息、运营轨迹、运营时间以及保险公司在网上保险销售过程中收到保险申请的时间。

3、银行业和保险业的一些常见问题和混乱

非法利用政府公信力进行营销和宣传例如,银行和保险机构及其雇员利用互联网、自我媒体平台等故意扭曲政策。,甚至捏造和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相信政府或监管机构为产品或服务提供担保

未经批准或备案推销和销售产品

销售未经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独立审查的金融产品

客户信息安全不到位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不规范。目标客户的联系信息等个人信息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未经消费者明确授权,该信息被用于交叉销售其他产品和服务或向相关第三方推荐客户。未经客户同意或无明确理由,向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提供消费者的姓名、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等敏感信息。

银行和保险机构在主动打电话时存在盲目打电话干扰公众,或未经客户同意向消费者发送营销短信,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问题。在消费者明确拒绝接收营销电话或短信后,该列表没有根据消费者需求进行调整。

银行和保险机构自行组织或通过第三方致电消费者或发送含有误导性、虚假内容或提供不准确信息的宣传信息

不合理的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导致消费者保护不力

1。为单个产品创建销售目标和有针对性的激励措施,导致销售人员违反销售适当性原则,过度营销或诱导向客户销售某些产品

2。在银行和保险机构的薪酬体系中,绩效占员工总收入的比例过高,这刺激了员工误导销售。

3。在综合绩效考核体系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内部考核比例过低,对分支机构的经营行为没有很强的导向作用,难以激励分支机构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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