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下列人身权之一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
(1)非法拘禁或者非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殴打、虐待或者指使、纵容他人殴打、虐待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非法使用武器或警察设备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下列财产权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
(2)非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非法征用或征用财产;
(4)造成财产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