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但双方抚养子女的义务未终止,且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依法支付赡养费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些情况下,人们想隐藏自己的实际收入,支付更少的赡养费。赡养费应该如何计算?如何判断赡养费支付不足?最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此类案件。二审查明事实,改判隐瞒真实收入,增加抚养费,支付少付部分。
赡养费应该支付多少?过去,丈夫和妻子持有不同的观点。李女士是一个上海女孩。2009年,她被介绍给东北男孩王先生六个月后,他们登记结婚,后来有了一个可爱的儿子。然而,随着他们的儿子长大,他们在生活中的差异变得越来越大,他们经常吵架。2015年3月,王先生一气之下回到中国东北老家,再也没有和李女士住在一起。2016年,王先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未获批准。2017年,他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认为双方关系没有改善,已经完全破裂。他提出抚养他的儿子。李女士同意离婚,但她坚持说她儿子是在分居期间由她自己抚养长大的,离婚后由她抚养更合适。她要求王先生支付每月5000元的维护费,并从2015年3月起补充离职期间的维护费。但王先生不同意他说他回到东北后没有稳定的工作。如果他的儿子由李女士抚养,他只能承担每月1000元的抚养费。他向法院提交了个人工资证明和工资单,证明他目前的月基本工资超过7000元,实际工资超过5000元。当他离开家时,他给了李女士5万元,足够支付他儿子的费用。他不同意补足维护费。
根据王先生提交的收入证明和本市普通儿童青少年的消费水平,经一审法院判决,自2018年12月起,王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子女年满18周岁。对于王先生提及的5万元,由女士提供的证据证明,在两人共同生活期间,已有超过2万元用于信用卡还款,其余为王先生在分居期间支付的生活费,在补足款项时予以扣除。因此,王先生还应补足其2015年3月至2018年11月所欠赡养费4万元。
作为父亲,抚养孩子是他的义务,也是人类的基础。由于各种原因分居后,他逃避并未支付子女抚养费,这确实不是父亲应该做的。根据现有证据,上海市第一中学认为原审判决的抚养费过低,应予以调整。为此,经修改,自2018年12月起,王先生每月应支付赡养费3000元,并补足未付赡养费6万多元。在正常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劳动合同判断支付赡养费一方的收入,但在实践中也存在诸如伪造劳动合同和故意隐瞒收入等情况。此时,有必要结合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银行卡的详细工资清单来判断收入的真实性。同时,在丈夫和妻子离婚之前,有必要判断与子女不住在一起的一方是否需要支付赡养费以及应支付的金额。除了考虑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子女的实际需求之外,还有必要考虑父母分居和分居期间的具体条件,包括丈夫和妻子是否经济独立,抚养子女的人是否控制共同财产,以及与子女不住在一起的人是否补贴家庭等。,并做出全面的分析和判断。
作者:何毅,王主编:詹岳责任编辑: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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