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批准合同的有效性和违约责任是必要的

< p >[问题]

甲乙双方签署并盖章的书面合同由于本合同需要依法审批,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由甲方办理审批手续。现在甲方未按承诺办理审批手续,而乙方提起诉讼。问题:①乙方能否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2)乙方能否要求甲方承担“第十条”的责任?(3)判决生效后,甲方在执行后仍未办理审批手续。后果是什么?(参见《[概要》第37、38、39和40条)

[答案]

①需要审批的合同签订后,审批前,合同“成立,不生效”因此,乙方不能追究甲方违反本合同的责任。

②本合同中“一方应办理审批手续”的约定,可在需审批的合同签订后、合同批准前单独生效。因此,乙方可因“未按承诺履行审批手续”而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3)在法院裁定甲方履行提交批准的债务的判决生效后,如果在执行后仍不履行,则根据“有条件法律行为”中“一方恶意造成条件不满足,则该条件被推定满足”的规则,该合同被推定为已经生效乙方可以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被理解为“继续履行”以外的违约责任,因为它毕竟没有被批准)

[提示]

由于一方未能在[会议记录前提交合同供批准而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通常被解释为“合同过错责任”,因为合同在批准前是无效的。但是,对于在[会议记录之后]和批准之前需要批准的合同,需要批准的一方应在两种情况下承担违约责任:

一、违反独立生效的“批准条款”的责任;

第二,当法院生效的“批准令”判决不执行时,违约责任不应执行。

违约责任条款

< p >厚法考试民法老师张祥

内容来源:侯达发审民法教师张翔@张翔民法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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